《中国空间法年刊(2016)》:
1.自愿而为的权利
自愿而为的权利指国家享有基于本国空间活动科技水平、空间政策和法律自愿采纳“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规定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予以施行的权利。这项权利源自上述阐明的“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该原则给了国家空间立法政策极大的酌处权,国家有权选择在其立法中规定本国的空间碎片减缓措施是执行国际技术标准还是执行自己制定的国内技术标准,但要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施行空间碎片减缓措施的技术标准在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同时注意使自己制定的国内技术标准不低于公认的国际技术标准。
根据“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其国际空间立法设立的国家机制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国家和国际组织或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另一国或者其成员国施行该体系规定的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这既可以使各国成为空间碎片减缓国际行动的积极参与者,也使各国享有充分的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的选择权和酌处权,国家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2.选择而为的权利
选择而为的权利即国家享有在例外情况下可选择施行“COPUOS准则、标准和要求体系”规定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权利。这项权利源自上述提到的《COPUOS准则》对其适用范围的第三项规定:“此外还认识到,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不执行个别准则或其中的某些部分。”国家可以根据其开展的空间活动的实际情况,如对已完成设计和发射或业已在地球轨道上运行的空间系统,基于成本效益问题或者限于本国的空间碎片减缓技术水平的客观现实,对某个准则、技术标准和要求不予施行。应注意的是,此项例外规定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尽管《COPUOS准则》的此项例外规定非常模糊,也没有界定何为“某些例外情况”,但从其措辞可以看出,国家行使选择而为的权利是要受到很大限制的。首先是行使的条件是应出现特殊情况。其次是选择而为的范围仅限于个别准则或个别准则中的某些部分。最后,根据英文版本A/62/20号文件中外空委报告附件规定,选择而为还须有正当理由,即不施行是根据联合国各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和原则的规定而为。
3.通过国家机制和立法措施确保施行的义务
《COPUOS准则》为成员国明确设置了各国应通过设立国家机制和制定立法措施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义务:“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应通过国家机制或其各自的有关机制,自愿采取措施,确保通过空间碎片缓减做法和程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执行这些准则。”核准该套准则的联大A/RES/62/217号决议再次明确了该项义务:“同意减少空间碎片自愿准则反映数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的现有做法,并请会员国通过相关国家机制实施这些准则。”联大决议对会员国的国际政策道义约束力使此项义务的强制性大大增强。该项义务的要素包括:(1)国家应有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国家机制,如果没有现行国家机制,应当设立这样的机制。(2)在“自愿采纳和实施原则”下,国家应有确保施行该套准则的政策措施或法律措施,如果没有,应予以制定。(3)无论是政策措施还是法律措施,都应包括空间碎片减缓技术做法和程序要求或操作规程要求。(4)无论是国际机制还是政策和法律措施,都应是尽可能地切实可行,可以保障最大限度地施行该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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