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与创新:基于传统信用模式的研究》:
2012年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提出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鼓励发展新兴金融组织等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金融资源的供给,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实现资金的供需平衡,最终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①。
四年多过去了,除了浙江省人大出台了《温州民间借贷条例》,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金融体制创新与再造方面也没有出现大的突破。我们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二元体系使得温州金融改革的空间极其有限。金融二元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使庞大的民间资金发挥正面作用,又不能冲击现有的金融秩序,这与温州民间金融的内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效果不彰也在情理之中。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制度内金融和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体系,对于民间金融,定位是消极的,法律是不健全的,市场是低层次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发展方向也是模糊的。以法律为例,只有一部《民法》,而民法中虽然有债权一节,但对民间金融引起的债权却刻意回避,采取不鼓励、不否认的消极态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相去甚远。民间金融的每一步突破都会面临法律的考验。当民间金融发展顺利,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时候,法律会采取“有益的忽视”的态度;而当民间金融冲击到制度金融的时候,法律就会扩大不利于民间金融的解释,这恰恰是对金融创新最大的阻碍。
详细研读《温州民间借贷条例》可以发现,《条例》中明显存在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和与生俱来的不信任。比如,《条列》规定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这既缺乏法理支持,也挫伤了民间金融的积极性。要知道,民间的普遍文化心态是“财不可露白”,借贷属于个人商业秘密,没有人会愿意让他人知晓自己的借贷行为,包括借款方。如果强制登记,那就要存在一定的可视的效益使借贷者认为进行登记的结果好于不进行登记。像抵押登记一样,其能够确立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进行登记,则会失去优先受偿权。如果借贷登记有利于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优先获得财产,那么借款人不必有法律规定也会主动进行借贷登记。《温州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则体现了立法的思维混乱。逾期利息,不是利息的一部分,而是违约金的一部分。《合同法》等法律是允许收取违约金的。违约金属于正当得利,当然有足够理由收取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若是一一对应的直接借贷,则根本不需要有人来管理和限制。问题在于出现了套利者。我国金融二元体系的本质,就是允许特许的金融机构经营套利业务,即资金中介。民间套利活动的风行,势必挤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温州民间金融的问题要害也在这里,改革突破也必然要选定这里,才会有预期效果。
民间融资也是有风险的套利,逻辑上因承担风险而收取一定的风险收益也是合理的。当许多人从事套利活动时,积极方面是有利于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消极方面是不仅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还可能产生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对套利活动进行管制是有客观需要的。
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允许民间套利存在。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允许小额的零星的民间套利存在,不允许大规模的、大范围的、公开的民间套利存在。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大规模套利的环境、条件、资源、心理、人群与需求,我们的改革应该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发挥优势,进行创新。
鉴于民间合会发达且规模大,有必要引导合会制度化运作。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之外,新建合会储蓄机构,类似于储蓄银行之类的社区金融机构。应允许对当地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其优点在于合会的公开化、公司化、制度化,既吸引了绝大部分民间资金,也有利于必要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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