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业绩考核的探索与创新》:
二、目标管理的完善
第一任期的业绩考核工作,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主要是建框架、定制度、上轨道,取得的成效也是初步的,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虽然大多数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值都能达到规定要求,但也有少数企业为了获得较高的加分,上报目标值时留有较大余地,致使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偏差较大,既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
为改变这种状况,时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第一任期业绩考核总结会上提出,第二任期的业绩考核工作“重点是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使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中央企业要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更加扎实细致地开展业绩考核工作,要在精准上下功夫。'精'是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指标不在多,核心是体现出资人的意志,注重发展质量;'准'是考核的灵魂,考核结果要反映企业真实的管理成果,符合企业实际运行状况。要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体系,不断提升业绩考核工作水平”。因此,完善阶段为了实现精准考核,我们修订形成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简称《17号令》),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是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了行业对标、横向比较的考核理念。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和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积极推进国际、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这“两把尺子”的对标,使中央企业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二是把考核目标值与企业战略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第一任期内,多数中央企业的战略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业绩考核与战略规划结合不很紧密,对企业的结构调整、资本运作和长远发展带动作用不明显。《17号令》要求企业确定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要和上报国资委的三年滚动规划相衔接,中央企业要围绕企业发展战略来开展业绩考核,切实发挥业绩考核对企业发展战略的促进作用。
三是强化对资产质量和特定功能的考核引导。为支持企业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夯实发展基础,《17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完成值时,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对变卖主业优质资产获得的收益全额扣除,对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处理的资产收益不予扣除;企业因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三供一业”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成本费用和权益变化,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在上报目标值或核定考核结果时,给予适当考虑;对提供重要公共产品且价格受到管制的企业,实施价格锁定、影响度评估等考核目标确定办法,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依据业务性质和影响程度,完善相关考核指标的口径和计算办法,在考核目标确定或考核结果核定时酌情予以考虑。
四是加大对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激励约束力度。为加强对“自树目标、自加压力”企业的激励和对不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目标值企业的约束,《17号令》规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性阶段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对有些过于压低目标建议值,或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的企业,要求企业做出详细、合理的说明。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