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承传与创新研究》:
再次,处理好工人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鉴于苏联无视农民的合理利益而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效应,毛泽东认为现代化建设不能采取剥夺农民的做法,必须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也考虑到大多数工人所作的贡献比农民大,城市生活费用比农村高,因此工人的收入应该比农民多。总之,他认为工人不能剥削农民,农民也不能无偿地索取工人创造的商品,他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应该合乎等价交换的原则。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劳动技能、劳动生产率比较低,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必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尽管人为地设定了人们的身份,限制了人们的迁徙自由权,使农民不能享受工人所享有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某些权利;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合乎中国人安土重迁的传统,也给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与秩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共同富裕的保障。毛泽东一生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也反对分配过分悬殊,追求共同富裕,且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保障,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还是正确的。生产资料、国家政权不掌握在人民手里,共同富裕就仅仅是空中楼阁,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幻想。当然,他过分强调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例,而不是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是其偏颇之处。
由于种种原因,毛泽东在分配实践中多次违背了上述正确的分配理论。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一些领导干部开始讲究物质享受,毛泽东对此保持着警觉。他说这些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过去跟敌人打仗时的那种拼命精神少了,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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