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对保险参与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的现象展开研究。随着保险因素的不断介入,无过错保险运动发展的高峰一度产生了所谓侵权法危机。然而危机过后,侵权法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并与保险共同作为现代的混合救济机制的组成部分。《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从保险和侵权法两个方面探寻原因,原因的探寻首先回到两者最初的交汇之处,观察保险对侵权法的作用力如何逐渐加大,又在何处止步,如何产生了危机。
历史的研究发现,保险与侵权法的交集产生于保险参与并分担了侵权法的功能。此时的过失制度以道德的可谴责性作为解释理论,导致机器大工业产生的损害赔偿的社会问题不能够在侵权法机制内得到化解。不同类别的保险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保险对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的介入的扩大,通过三方面力量完成:其一,商业保险自身的发展扩大,尤其由于精算技术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其二,侵权法的认可,表现为司法过程中保险的金钱磁力;其三,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将特别类型的损失纳入强制责任保险或者社会保险。通过历史的研究,《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呈现了保险对侵权法功能的介入以及逐渐加剧的过程。而两者互动的过程,保险介入侵权法作用力逐渐加剧的过程,同时也显现出作用力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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