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3)按照公共性程度强弱,调整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构。一是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品种结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体到不同的农业保险品种,其公共性程度的强弱有所不同。财政补贴的原则应是结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对公共性程度较强的农业保险项目,政府补贴的力度应该加大,如对小麦、水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粮食作物,应该在不断拓宽覆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程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反之,对公共性程度相对较弱的农业保险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优化结构,将财政资金用到最亟须补贴的农业保险项目。二是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区域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收入再分配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财政的重要职能。农业保险同样具有转移支付、均衡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财政补贴应坚持区域差异化的原则,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强、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为成熟、农民保险意识较强的地区,如东部省区,财政补贴比例应低于其他地区或平均补贴水平;对于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中央财政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补贴,以减轻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配套补贴的负担。此外,对于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保费配套补贴负担较重的产粮大省,中央财政应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对于其他地区的补贴比例可适当降低。总之,应权衡多方面因素,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调节功能,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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