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计量学术语沿革》:
三 统计是对经济的不完全计量
我国虽然拥有悠久的计量立法传统,历代封建王朝都有关于国民生计的计量,但是关于经济的计量,并未纳入《计量法》法律约束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统计或者社会统计,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计量。国家《统计法》,是调整国家统计体制和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统计法,并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并施行。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6章34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该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数据。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该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其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二章界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第三章规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界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明确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查,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刘树成,2005)。
在统计活动中,常常用到“统计指标”、“统计指数”、“统计预测”等专门术语。①
“统计指标”简称“指标”。综合反映统计总体数量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如人口数、工业总产值、国民收入等。有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等。按指标数值形式,又可分为绝对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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