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释义》:
(二)公安机关职责
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按照上海市禁毒工作职责分工,上海市公安局的主要任务:一是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定打击查处对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禁毒重点整治、禁种铲毒等工作;牵头组织口岸毒品堵源截流工作;参与侦办跨国跨境以及组织侦办跨省市、区县重大毒品案件。二是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禁毒宣传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宣传资料的编写、审定工作。三是组织、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监督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公安机关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禁吸戒毒工作。四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管理和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五是组织、指导禁毒情报信息和禁毒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禁毒信息系统建设,并对非法买卖毒品进行监测。六是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本条第二款结合上海市禁毒工作实践,对公安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毒品查缉、毒品管制以及相关戒毒管理等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按照上海市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市司法局的主要任务:一是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二是指导监狱对被收监执行刑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中的吸毒、涉毒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三是组织、协调、指导对涉毒罪犯、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后的帮教安置工作。四是组织、指导、检查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行重点宣传。五是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六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七是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本条第三款结合上海市禁毒工作实践,对司法行政部门在禁毒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涉毒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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