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之权利新论》:
2.2.3 询问刑事被害人的域外经验
2.2.3.1 欧洲经验的简要介绍与评析:以德国和英国为例
鉴于平衡国家公权力与被害人私权利的考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有不少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被害人没有接受警察询问的法律义务。如果被害人收到询问通知后置之不理,警察也只能向检察官报告和说明情况。但是,被害人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一旦收到来自检察机关的询问通知,就必须如期出席。如果被害人不出席,检察官将通过警察去接他并将其带来。被害人在检察官面前应该真实陈述,但他们同时享有像证人一样拒绝作证和拒绝陈述的权利,如果有受到刑罚的危险,他们可以选择防卫或保持沉默。德国建立了法官询问制度,实行询问的“一步程序”,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询问被害人的次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询问需要在被害人已经做好准备并且征得父母同意后方可进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外,德国《被害人保护法》和《法院组织法》都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规定。英国注重保护儿童被害人的权益,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警察在侦查虐待儿童案件时,应当与社会工作者通力协作,把刑事程序的处理放到次要位置:有关录音、录像设备的配置要尽可能地照顾儿童被害人的心理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侦查期间依法制作的录像带作为证据,来代替儿童证人出庭作证。
2.2.3.2 亚洲经验的简要介绍与评析:以日本和韩国为例
日本从2000年开始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虐待儿童防止法》《性骚扰规制法》《少年法修正案》《配偶的暴力防止及被害保护法》,大大增强了对家庭暴力犯罪、性犯罪被害人及特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减轻被害人作证时的心理和精神负担,日本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包括接受询问时的陪伴人措施,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或青少年被害人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可以有陪伴人陪同出庭。再如,在性犯罪案件中,如果有多个犯罪嫌疑人且需要分别审理,那么意味着被害人将要对同一被害事实反复作证,这很可能导致“二次被害”。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官允许采用录像放送式的询问措施,将被害人第一次作证(通过电视交互方式询问)的情形录像,作为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在警察进行询问时,也注意在环境、地点、方式、态度等方面给予被害人关心和尊重。比如,在警察局安排一间专门的房间用于询问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希望外界知悉自己涉案的话,可以要求警察着便装;第一次到达现场时不着警服,不使用警车;将被害人带上专门的车辆(停在现场)或带到必要场所加以询问;注意改善询问的态度;对警察做保护被害人的专门培训等。
2005年的日本新干线高铁脱轨事件推动被害人隐私保护取得了重大进展。此前,被害人时常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而遭受二次伤害。而这次事件发生后,警方运用自身的裁量权拒绝向外界透露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尽管新闻媒体强烈反对警方的这种做法,但考虑到应该为一些幸存家庭保留希望,警方坚决拒绝透露一些被害人的名字。虽然被害人无权向警方提出拒绝透露的要求,但警方仍然从保护被害人的立场出发,倾向于不透露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例外情形是有压倒性的公共利益在其中)。
韩国亦注重保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法律对调查工作以谨慎为基本要求,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人道主义关怀。《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与刑事调查有关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尊重人权,以及应当注意不妨碍调查。《性暴力特别法》规定,为保护性暴力被害人,应当将调查减少至最低。该法还规定,法警应当审慎地考虑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或被害人是否受到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避免被害人的权利在调查程序中受到侵犯。此外,韩国法律对询问被害人的内容、方式、环境等也做了细致的规定。调查询问应当在最小伤害程度内进行;调查人员应合理把握其与案情无关的隐私,避免草率做出结论;应当广泛地使用女性法警;为保证其情绪稳定,被害人被所信赖之人陪伴的权利也应扩大应用范围;如果被害人要求在秘密场所进行询问,该要求应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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