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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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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法精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10051632
  • 作      者:
    (美)丹尼尔·A. 法伯(Daniel A. Farber),(美)罗杰·W. 芬德利(Roger W. Findley)著
  • 出 版 社 :
    南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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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丹尼尔·A.法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佐藤翔法学教授;罗杰·W.芬德利,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田其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黄彪,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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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美国环境法与能源法译丛:环境法精要(第8版)》从讨论法院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展开,通过聚焦6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介绍和处理对公众健康产生威胁的环境问题。第1章讨论了关于行政法的理论以及《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司法审查的影响;第2章讨论了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即法院用以分配联邦和州管理权限的理论;第3章讨论了大气和水污染;第4章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内容以及对具有科学不确定的有害物质加以处理的管理活动;第5章介绍了防止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对已泄露的有害物质进行处理的法律体系。
  《美国环境法与能源法译丛:环境法精要(第8版)》*后从污染防治和保护公众健康方面转移到了保护自然区域上。第6章的内容涉及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在保护自然区域方面的权限,主要主题涉及征用条款、公共信托理论以及《濒危物种法》。
  《美国环境法与能源法译丛:环境法精要(第8版)》的目标是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细节当中提供一条清晰的路径,帮你寻找这幅环境法蓝图当中*耀眼的闪光点。虽然目前的资料已经尽可能简明、直接,但是,《美国环境法与能源法译丛:环境法精要(第8版)》仍然指出了一些关键领域,这些领域需要读者注意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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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美国环境法与能源法译丛:环境法精要(第8版)》:
  加勒特·哈丁在他的著名文章《公地的悲剧》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对所有人都开放的公用牧场所面临的问题。即甚至在牛的总头数已开始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时,每个牧民还是感觉到,继续增加他所拥有的牲畜的头数,对他个人来说,是可以得到纯利的。增加一头或者更多的牲畜的边际效益似乎总是正值,因为销售该牲畜所带来的其他效益都归于他自己所有,而过牧的大部分代价却由其他牧民承担了。由于所有的牧民都这样做,所以,公用牧场上的这种个人自由就给他们全体带来了灾难。
  类似的,社会之所以不能在经济产值和环境质量之间建立适当平衡的经济关系的原因在于,许多污染费用并不是由污染者承担的,而是由他人承担。这样做的结果,就使得,“外部化”了的费用就没有反映在造成该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之中。因为缺乏能促使人们减少每生产一单位商品所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有效的经济刺激办法,人们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很有限的。只要污染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或者由他们的产品消费者承担的现象存在,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总福利中的某些部分就会在再分配的过程中从污染受害人手中被转移到社会的其他一些集团手中。如果说得严重一点,到了污染的总代价超过了生产商和他们的消费者所获得的利益的总和时,该生产活动便属“无效”劳动,也就是说,社会的总财富(不考虑它的分配情况)并没有因为该生产活动而得以增加。
  产生“外在的”利益的经济活动的一个范例就是危房改造,改造为附近的土地拥有者提高了土地的美学价值和财产价值。这些利益正如外在的成本一样,通常不会在生产商的损益计算中体现出来。与外在利益这一概念密切相关的是有关集体或公有物的概念,这些公有物往往由许多人共同享有,而不可能供给某一个人享用,如国防以及清洁空气。这些商品的消费是集体性的,对这些商品的个人享受并不缩减他人的享有。这些集体性商品的非排斥性特点,可能在市场体系中造成生产不足,尽管这些商品对消费者总价值可能远远超出生产成本。
  正如科斯教授所指出的,在理论上,这些问题可以被自由市场所克服。如果不存在交易障碍,如知识不够完备,依据不充分或者谈判费用太高等,个人间可以有效地进行交涉以生产公共商品,或禁止生产引起污染等具有外在成本的商品。实际上,科斯指出,如果不存在障碍,个人可以不顾法律规则就公共商品和外部性问题谈判出最佳的处理方案。这一见解目前已成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对“法律与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尽管科斯把污染作为一个例子,但他也承认由于受害者的人数众多,不可能以协商式的途径去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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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对政府决议的司法审查
1.1 环境法中的司法作用
1.1.1 诉讼资格
1.1.2 可审查性
1.1.3 司法审查的标准
1.1.4 救济方法
1.2 《国家环境政策法》
1.2.1 初始要求
1.2.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范围和编制时间
1.2.3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1.2.4 对是非曲直的审查
1.2.5 对《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评价

第2章 联邦制与环境
2.1 联邦的权力范围
2.1.1 商务权
2.1.2 联邦的其他权力
2.2 商业条款对州权力的限制
2.2.1 带有歧视性的州立法
2.2.2 州行使专有权的行为
2.2.3 平衡检验法
2.3 联邦优先权

第3章 污染控制
3.1 普通法的各种救济办法
3.2 《清洁空气法》下的污染控制
3.2.1 《清洁空气法》概述
3.2.2 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分析
3.2.3 抵消和泡泡政策
3.2.4 有毒有害物引起的大气污染
3.3 《清洁水法>下的污染控制
3.3.1 《清洁水法》的概况
3.3.2 对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的考虑
3.3.3 有毒有害污染物
3.4 环境保护中的经济刺激
3.4.1 排污收费和超标惩罚
3.4.2 许可证交易(排污权交易)

第4章 风险管理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4.1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简介
4.2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管理的司法审查
4.2.1 下级法院的判决
4.2.2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第5章 有毒化学品、转基因生物和有害废弃物
5.1 对农药的管理
5.2 有毒物质控制法案
5.3 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
5.4 资源保护与循环利用法
5.4.1 《资源保护与循环利用法》概述
5.4.2 “固体”和“有害的”废弃物概念界定
5.4.3 对有害废弃物地表处理的限制
……

第6章 对自然区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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