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第2版)》:
101(22)将“释放”定义为“任何溢出、泄露、灌注、倾倒、喷射、倒出、排放、注入、滤出、扔弃或处理到环境中”。依据该规定,丢弃或废弃桶或其他密闭容器也被认为是一种释放。这个法律定义将一些行为排除在外,大部分是那些由其他联邦法律监管的行为(例如,在工作场所释放,机动车尾气释放,正常使用肥料)。
法院对“释放”的解释更加广泛。几乎危险物质移动进入到环境都属于释放的范畴。例如,通过破碎的污水管泄露的危险物质,抑制灰尘的喷洒,被微风吹泄露的等都属于释故的范围。但是,通常没有必要证明危险物质是怎样进入到环境中的。大多数法院认为,土壤、水或空气中危险物质的存在就足以证明释放已经发生过了。法院在HRWSystems,Inc.v.Washington Gas Light Co(D.Md.1993)案中认为,“根据《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定义语言的广度,几乎不可能想象在土壤中发现了危险物质,而其本身并没有被释放到环境中的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进入到“环境”的释放的要求是很容易达到的。101(8)将“环境”定义为,美国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的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供应系统,陆地表面或地下地层,或周围的空气。建筑的内部、船舶或其他人造产品是排除于这个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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