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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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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10049349
  • 作      者:
    (美)约翰·斯普兰克林(John G. Sprankling),(美)格雷戈里·韦伯(Gregory S. Weber)著
  • 出 版 社 :
    南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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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约翰·斯普兰克林,1950年出生,法学教授、学者,曾在哈斯丁斯大学法学院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
  
  格雷戈里·韦伯,威斯康星州助理总检察长。
  
  凌欣,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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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第2版)》共分为14章,包括风险和科学不确定性;监管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监管有毒物质的使用;依据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和安全饮用水法监管有毒污染物;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等。“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作为法学院课程的一个科目以及律师的一个专业化领域是在最近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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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第2版)》:
  101(22)将“释放”定义为“任何溢出、泄露、灌注、倾倒、喷射、倒出、排放、注入、滤出、扔弃或处理到环境中”。依据该规定,丢弃或废弃桶或其他密闭容器也被认为是一种释放。这个法律定义将一些行为排除在外,大部分是那些由其他联邦法律监管的行为(例如,在工作场所释放,机动车尾气释放,正常使用肥料)。
  法院对“释放”的解释更加广泛。几乎危险物质移动进入到环境都属于释放的范畴。例如,通过破碎的污水管泄露的危险物质,抑制灰尘的喷洒,被微风吹泄露的等都属于释故的范围。但是,通常没有必要证明危险物质是怎样进入到环境中的。大多数法院认为,土壤、水或空气中危险物质的存在就足以证明释放已经发生过了。法院在HRWSystems,Inc.v.Washington Gas Light Co(D.Md.1993)案中认为,“根据《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定义语言的广度,几乎不可能想象在土壤中发现了危险物质,而其本身并没有被释放到环境中的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进入到“环境”的释放的要求是很容易达到的。101(8)将“环境”定义为,美国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的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供应系统,陆地表面或地下地层,或周围的空气。建筑的内部、船舶或其他人造产品是排除于这个定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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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序言
1.1 监管背景:一种有毒的遗产
1.1.1 广泛暴露于化学品
1.1.2 有关化学品影响的数据并不充分
1.2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定义
1.2.1 什么是“有毒物质”
1.2.2 什么是“危险废物”
1.3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管理
1.3.1 管理架构:生命周期方法
1.3.2 其他监管主题

第2章 风险和科学不确定性
2.1 概述
2.2 普通法对于风险的处理方式
2.3 监管风险的方法
2.3.1 风险评估过程
2.3.2 风险管理:怎样的安全是安全的
2.4 风险监管的司法反应

第3章 监管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
3.1 概述
3.2 农药:《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与杀鼠剂法》(FIFRA)
3.2.1 序言
3.2.2 什么是“农药”
3.2.3 登记过程
3.2.4 登记标准
3.2.5 终止登记
3.2.6 报告要求
3.2.7 执行
3.2.8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与杀鼠剂法》评价
3.3 农药:州和地方的监管
3.4 其他化学物质:《有毒物质控制法》
3.4.1 序言
3.4.2 什么是“化学物质”
3.4.3 被监管人员
3.4.4 测试程序
3.4.5 对现有化学物质的监管
3.4.6 对新化学物质的监管
3.4.7 报告和记录保持要求
3.4.8 执行
3.4.9 《有毒物质控制法》评价
3.5 其他化学物质:州和地方监管

第4章 监管有毒物质的使用
4.1 概述
4.2 消费者保护
4.2.1 危险物质和消费品:《联邦危险物质法》(FHSA)
4.2.2 普通消费品:《消费品安全法》(CPSA)
4.2.3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
4.3 雇员保护:《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4.3.1 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
4.3.2 有毒材料可暴露的限度
4.4 公众一般保护
4.4.1 对公众的警示:《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EPCRTKA)
4.4.2 有毒物质的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法》(HMTA)
4.5 州监管

第5章 依据《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和《安全饮用水法》监管有毒污染物
5.1 序言
5.1.1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5.1.2 有毒污染物的当前释放
5.2 《清洁水法》对有毒物质的管理
5.2.1 序言
5.2.2 历史发展
5.2.3 当代制度
5.2.4 评析
5.3 《清洁空气法》对有毒物质的管理
5.3.1 序言
5.3.2 历史发展和概述
5.3.3 现行规定
5.3.4 评价
5.4 《安全饮用水法》对有毒物质的监管
5.4.1 序言
5.4.2 历史
5.4.3 法案的结构
5.4.4 评价
5.5 三个法案的共同特征
5.5.1 联邦和州法律的关系
5.5.2 监控、记录保留和报告要求
5.5.3 执行条款
5.5.4 研究项目和外部咨询小组

第6章 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
6.1 序言
6.1.1 “从摇篮到坟墓”的监管
6.1.2 危险废物统计数据
6.1.3 历史发展
6.1.4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6.1.5 组织结构
6.2 “危险废物”
6.2.1 序言
6.2.2 固体废物
6.2.3 危险废物
6.3 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和处置的监管
6.3.1 对产生者的监管
6.3.2 运输者的规定
6.3.3 TSD设施和“土地禁令”的规定
6.3.4 C节下的州和联邦的关系
6.4 关于地下存储罐的特殊条款(USTs)
6.4.1 序言
6.4.2 基本要素
6.5 公共和私人执行
6.5.1 序言
6.5.2 获得信息
6.5.3 联邦实施
6.5.4 公民诉讼
6.5.5 重叠的州执法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6.6 关于被选择的州方案的附加条款
……
第7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介绍
第8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政府执行的清理
第9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政府提起的费用收回诉讼
第10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政府命令的清理
第11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私人主体提起的诉讼
第12章 依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和《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其他的危险废物清理选择
第13章 普通法应对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方法
第14章 避免对危险物质清理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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