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事法律法规结构上的差异 001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构上的差异 001
一、各地出台环境保护法规不平衡 001
二、结构设计上存在差异 002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构上的差异 003
一、各地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平衡 003
二、结构设计上存在差异 003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结构上的差异 004
一、各地出台水污染防治法规不平衡 004
二、结构设计上存在差异 005
第四节 水法结构上的差异 006
一、各地出台水污染防治法规不平衡 006
二、结构设计上存在差异 006
第二章 对规划与预防规定的差异 009
第一节 水事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规定的差异 009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规范 010
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012
三、水法对水资源规划的规定 014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规划的规定 025
第二节 水事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功能区划规定上的差异 02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未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规定 030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水域功能区划的特殊规定 03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功能区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031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海洋功能进行规划 032
第三节 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差异 033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 033
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特殊规定 034
第三章 对水资源保护规定的差异 035
第一节 对水质管理的差异 035
一、对断面水质管理的规定 035
二、对排污申报规定的差异 037
三、对排污信息公开规定的差异 038
四、对污染排放行为的具体规定上的差异 040
五、对排污小企业规定的差异 076
六、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定的差异 076
七、对取水许可规定的差异 077
第二节 对排污口的规定的差异 080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080
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08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有的规定 080
四、对“特殊水体保护区不得建排污口”规定的差异 080
五、对“排污口的监测规定”的差异 081
六、对“设排污口”规定的差异 082
七、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规定的差异 08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排污口的特殊规定 084
九、对“处罚”规定的差异 084
第三节 对入海河流监管规定的差异 08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有的规定 088
二、对“保护入海河口的水质”规定的差异 088
三、对“入海河流的管理”规定的差异 089
四、对“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者”规定的差异 090
五、对“保护入海河口的生态系统”规定的差异 091
第四节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 092
一、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差异 092
二、对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的差异 098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的差异 099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节水特有的规定 100
第五节 对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10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有的规定 100
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特有的规定 101
三、《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有的规定 101
四、《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有的规定 101
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特有的规定 101
六、对“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视”规定上的差异 10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相关规定的差异 103
八、对“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的差异 105
第六节 污染防治设施规定的差异 106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106
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108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112
第七节 环境保护法对“转移处置废弃物”规定的差异 112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转移处置废弃物规定的差异 112
二、对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设备转移的规定的差异 113
三、对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规定的差异 113
四、《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114
五、对禁止将境外或外省市危险废物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废转移到本地区的规定的差异 114
六、《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115
第八节 对河道湖泊及岸坡倒垃圾的规定 115
一、对“围湖造地规定”的差异 115
二、对“处罚”规定的差异 116
三、对“阻水障碍物”规定的差异 117
四、对乱倒垃圾的规定的差异 117
第九节 对特殊水体的保护的规定 11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有的规定 11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有的规定 118
三、《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11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差异 119
五、《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对“采用科学养殖”规定的差异 119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对“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定的差异 120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对“重要渔业区建立保护区”规定的差异 120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差异 121
九、对湿地保护的规定 122
十、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123
十一、关于江苏省重点水域保护对象的规定 123
十二、江苏长江段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124
第十节 对水利工程规定的差异 124
一、水法对水工程规定的差异 124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规定的差异 138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差异 143
第一节 对水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的差异 143
一、对水事管理体制规定的差异 143
二、对现场检查规定的差异 145
三、对“建立水政监察制度”规定的差异 148
四、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差异 149
五、对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定的差异 151
六、《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监理特殊的规定 154
第二节 对水质监测规定的差异 154
一、对水质监测规定的差异 154
二、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差异 164
第三节 对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差异 170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规定的差异 170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172
三、水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176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176
第四节 公民的环境权规定的差异 178
一、对水权规定的差异 178
二、对检举权规定的差异 179
三、对水费和水资源费规定的差异 183
四、对排污费规定的差异 187
第五章 水事法律法规对限期治理规定的差异 192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限期治理规定的差异 19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殊的规定 193
二、对“拒报或谎报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规定的差异 193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限期改正 194
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超标排放限期治理的规定的差异 196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标排放限期治理规定的差异 197
一、超标排放限期治理 197
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且应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199
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限期治理的期限作了特殊的规定 199
四、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关闭 199
第三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 200
第四节 水事相关法律法规对超标排放限期治理规定的差异 201
第五节 对其他排污行为进行限期治理的规定 202
一、违法设置排污口要限期治理 202
二、对限产、停产规定的差异 205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 20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特殊规定 207
五、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限期改正 208
六、《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限期治理的特殊规定 209
七、取水口设置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的应限期调整 211
八、《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特殊规定 211
第六章 对水污染纠纷处理规定的差异 213
第一节 对水污染纠纷处理的规定 214
一、对污染纠纷解决方式规定的差异 214
二、水法的相关规定对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 215
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 219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 222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水事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 224
第二节 水污染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227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对于赔偿的规定 227
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赔偿”特有的规定 228
三、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229
四、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29
五、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30
六、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规定上的差异 230
第七章 对水事监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差异 232
第一节 水事法律法规对监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差异 233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33
二、环境保护法对“对环境监督部门的责任”规定的差异 23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 236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38
第二节 水事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规定的差异 242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243
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复议的规定 244
三、水法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245
第八章 对水污染应急处理规定的差异 247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4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水污染突发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248
二、应制订应急预案的企业 248
三、应急预案的时机和程序 249
四、应急系统的建立 250
五、对惩罚机制的规定 25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特有的规定 253
七、环境保护法对“应急预案”规定的差异 253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5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有的规定 254
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255
三、《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25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共有规定的差异 256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共有的规定 260
第九章 对水污染行政处罚规定的差异 269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70
一、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罚”规定的差异 270
二、对于“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罚”规定的差异 271
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殊规定 272
四、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规定”的差异 27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殊规定 274
六、《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规定 276
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一样 276
八、《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对试生产的特有规定 276
九、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的差异 277
十、对“排污许可”规定的差异 278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80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同一违法事项的规定 28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同一违法事项的规定 28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有的对违法事项的规定 282
四、《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对违法事项的规定 283
五、《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特有的对违法事项的规定 284
第十章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事法律法规间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285
第一节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事法律法规间冲突的原因分析 285
一、宏观层面:水事管理体制的碎片化 285
二、微观层面:地方利益至上 286
三、机制层面:地方立法缺乏协调 286
四、行动层面:先试点再立法的影响 287
五、技术层面:新旧衔接不畅 287
第二节 长三角地区水事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危害 287
一、影响到我国水事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288
二、影响了水事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288
三、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88
四、加剧了环境“公地悲剧” 288
第三节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事法律法规间冲突解决方案 288
一、从立法技术上避免水事法律法规冲突 289
二、要完善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权威、高效地审查备案法律法规 289
三、长三角地区的法院有对长三角地区水事法规等下位法的司法审查,发挥司法审查在解决水事法律法规方面的积极作用 289
四、完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290
五、建立长三角地区水事法规协调平台 290
参考文献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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