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的目标,然而在同一法律制度框架下两者常难以兼得,作为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显著特征是效率,仲裁效率体现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由晏玲菊著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上,沿用了芝加哥大学学派有关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尝试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通过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等的效率来源机制的研究,笔者发现仲裁制度不仅在争议解决上是高效的,同时也体现出公正,是符合当事人理性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效率是解决争议的各参与者在借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关注的内容;另一方面,公正则成为仲裁制度框架下各方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发现有:
1,争议解决过程是解决争议的全部参与者以个人利益大化为目标,各自寻求利益大化的过程,争议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仅是利用现有制度有效解决争议所作的理性选择,而且是对不同国家司法制度差异以及裁判结果不确定性的理性反应,
2,仲裁制度隐含的竞争机制是仲裁解决争议效率的根本来源,仲裁制度中隐含着竞争机制,包括仲裁机构竞争、仲裁员竞争以及国家法律体系竞争,因此,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是仲裁解决争议的社会收益构成之一,而竞争机制则使仲裁成为一种真正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
3,仲裁协议能够显著地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事前、事后选择行为分析发现,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彼此传递意图信息的工具:事前仲裁协议能防范违约机会主义,减少无效率故意违约;事后提交仲裁协议反映了争议双方对争议处理预期结果存在分歧。
4,仲裁裁决具有外部性,是仲裁制度的另一重要效率来源,仲裁裁决具有外部性,能够通过市场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促使当事人自动执行仲裁裁决,实践中,仲裁裁决的自动执行率高于法律判决,表明仲裁制度是有效率的。
5,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的关键是合作,而仲裁是促进争议双方合作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要使仲裁能够有效率地解决争议仅仅依靠程序上的效率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配合,否则,在缺乏合作的情况下,即使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公正的,败诉方有时也可能为了拖延对其不利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滥用救济途径,实施拖延战术,从而贬损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因此,仲裁促进争议双方合作是仲裁制度中立、公正的表现形式。
6,《纽约公约》解决了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仲裁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并确保裁决能在国际范围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保障,研究发现,《纽约公约》之所以能促进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因为它是国家间的“合作承诺”,各国遵守承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符合国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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