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第三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
(1)鉴证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①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③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④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⑥其他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鉴证所应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③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④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⑤中外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劳动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②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劳动者身份证明;④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4)在劳动合同签证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①应当到场参加鉴证。其中,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②应当按法定标准缴纳鉴证费。现行鉴证机关向申请见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5)在劳动合同签证过程中,鉴证机关的主要义务:①鉴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②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的,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④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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