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社会责任
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我看来,社会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至少理论上是这样。当年亚当 •斯密说政府是守夜人;而弗里德曼讲,让政府成为我们的仆人。这是说,不管作为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承担 “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产品(服务)以及助弱扶贫 ”等社会责任义不容辞。
然而近些年学界却大谈特谈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人感觉,似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越多越好,多多益善,而我却不这样看,以往企业办社会我们有教训,痛定思痛,这问题值得慎重研究。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必须大包大揽,也不是所有社会责任政府都得事必躬亲。比如助弱扶贫,政府可以自己出手;也可让企业相助。典型的例子是养老,早年的养老院皆为政府投资,而今天私人投资的养老院则比比皆是。公共品也如此,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品,但不等于政府就要直接生产公共品。是的,社会责任既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才算承担了社会责任呢?我之前在写《追问企业社会责任》一文中说过,关键是看企业行为是否有主观利他的动机。若企业是为了自己追求盈利,那肯定不是履行社会责任;若主观动机利他,即便有盈利也是承担社会责任。这判断我今天仍不变。事实上,企业为了盈利,无论生产什么客观上都利他,不然商品卖不出,企业就不可能赚到钱。亚当 •斯密有一句名言:“酿酒师酿造香甜的美酒,并非出于他们的恩惠而是出于利己的考虑。”这样看,企业只客观利他不是履行社会责任,那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有一种看法,认为企业只有 “贴钱行善 ”才算履行社会责任,这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企业捐助公益当然是履行社会
责任,而且也应得到鼓励;但我不赞成将履行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 “贴钱行善 ”。要知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得自负盈亏, “一次性 ”贴钱可以,长期贴钱怎么行呢?于是这就带出了本文要讨论的话题。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究竟如何划分?经济学通常是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权衡,而我则主张就从成本看。这不仅因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难以考量,而且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收益都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毫无疑问,以成本划分社会责任,思路肯定对;难题是生活中的成本种类多,五花八门,我们该选哪些成本作比较。这些天思来想去,与此相关的成本我认为有两种:一是沉没成本,另一是交易成本。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比如装地暖,设备一经安装投资就算 “沉没 ”了,日后地暖不用成本也收不回。
交易成本大家不陌生,简单说,是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花费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收集、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谈判、协商、签约、合约监督等费用。显然,除了直接生产成本外,所有其他费用皆是交易成本。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故也有人称此为 “制度成本 ”。
为何可用这两种成本划分社会责任呢?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做解释吧:
七年前我访问法国,听法国电力公司高管说,“法电 ”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有边远地区的穷人用不上电,希望政府解决,而政府却就把这件事交给了 “法电 ”,“法电”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法电 ”回答是,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 ”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补贴,企业不赔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听明白没?在这件事上政府与企业所以能一拍即合:第一,是企业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是沉没成本。既然投资已沉没,给穷人送电对企业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结算,政府节省了(架专线)投资,企业也赢得了声誉,各得其所自然一拍即合。
由此看,企业乐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若非如此,企业恐怕就不会那么爽快了。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 “垃圾焚烧 ”。垃圾处理事关公共环境,显然属于社会责任。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上面的分析,若企业有焚烧设备(沉没成本)可交给企业,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没设备怎么办?
这的确是棘手的问题,不过我认为仍可通过比较 “交易成本”作选择。比如新建一间垃圾焚烧厂,设备投资(沉没成本)政府与私企也许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建的是国企,私人投资建的是民企。前者花的是公款,后者是自掏腰包,预算约束不同交易成本定然不同,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就由国企承担,反之则由民企承担。
不过据我多年观察,一般来讲,民企的交易费用普遍要比国企低。也正因如此,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可交给民企。但要让民企肯接受,政府有两件事必须做:一是要承诺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 “服务 ”;二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垃圾排放方收取适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而总的原则,是要让履行社会责任的民企有盈利。
最后再多说一句:企业可以承担社会责任,但政府也不应置身事外,一推了之。天下无免费午餐,事可由企业办,钱得政府出。我这样讲读者朋友能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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