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盐业契约是在地主、投资人、承首人之间基于合意缔结的,以盐井开凿、卤水开采、食盐冶炼为内容的,以买卖、租佃、借贷、合伙为形式的,以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为义务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债的协议。它以盐业租佃契约、盐业合伙契约为主要形式,凝聚了大量资本、资源、劳动力,见证了盐业产业的起步、挫折和繁荣。所展示的并非仅是盐业产业的交易活动,而是资源与资本的可持续结合、盐商阶层的逐渐崛起,以及对当时社会转型的推动作用。滋生于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背景下的自贡盐业契约不仅在内在信念上形成了本土的静态价值体系,而且在外在行为范式上形成了本土的动态社会结构,于内聚集了资本、凝聚了人心,于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若与同时期西方社会相比,基于信任、荣誉与利益的自贡盐业契约不仅体现出国人的精神面貌,引导人们从历史的原型中发现助力中国社会近代化转型的必备因素,更见证了中国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蜿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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