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法研究(中外军事法学精品文丛)》:
(一)1919年至1936年,中立处于继续弱化阶段
总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而形成的国际联盟盟约,大大削弱了中立制度,到了几乎取消的程度。国际联盟盟约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国联所有成员国均应共同行动,以使盟约义务受到尊重。盟约第16条赋予成员国采取反对侵略者和援助受害者的行动的义务。不过,国联盟约并没有明文废除中立制度,而且国联行政院还于1920年2月13日声明承认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可见,国联盟约虽然限制了中立制度的发展,但并没有取消中立制度。其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战争权,这个公约虽未明文改变中立法,但是由于它使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这个公约也对中立制度产生了削弱性的影响。
(二)1936年至1941年,中立趋于强化阶段
1936年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的因素迅速增长,许多国家开始努力维护中立地位,中立制度走向复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联盟的集体制裁行动受到中立复兴势力的阻力。1935年,意大利与埃塞俄比亚发生冲突,国联决定对意大利进行制裁。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和匈牙利拒绝参加制裁。1937年4月24日,法国和英国声明承认比利时的永久中立。荷兰也正式宣布其中立政策。1938年5月14日,国联行政院形成决议,免除瑞士参与国联经济制裁措施的义务,使瑞士重新回到完全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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