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非公司制国家企业(单一制企业)拥有“商业——公法——财团”法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特殊且具有“过渡”特色的主体形式,是在批判继承苏联法律传统中国家企业法人制度特征与功能的基础上,在反思与整饬俄罗斯内部私有化时代法人制度弊端的过程中形成的。既保障“待私有化”国家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资产的价值安全及日后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禁止或不宜私有化国家企业(国库企业)公共性目的优先实现。在私有化大势所趋背景下,以单一制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法为防范私有化由“不可逆”滑向“不可控”提供了自己的规制体系,参与规定了未来俄罗斯企业法的公、私过渡体制。这些使被归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性法人类型的非公司制国家企业,因与法制化的社会经济转轨进程,乃至与后转轨时代的社会体制紧密联系,而无法被跨越与替代。鉴于此,对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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