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方法论比较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经济哲学的方法论、经济学的方法论和研究经济问题的具体的方法论。与此相似,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方法论也可以分为哲学层次的方法论、一般的方法论和具体的方法论。这里我们最关心的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和一般的方法论。
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哲学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马克思证明,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中的包括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上层建筑中包括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形成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反作用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科斯不懂得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不知道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不知道它们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他只看到产权的重要性,便倒果为因地认为法律所决定的产权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科学抽象法在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同样,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也居于重要地位。马克思从未停留在产权的具体案例上,也从未停留在诸如林木盗窃法等具体法律上。而是从与财产有关的各种具体关系中,从与产权有关的具体案例中,从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利中,抽象出一般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然后,把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中用科学抽象法得到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与在法学和法律领域研究中用科学抽象法得到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连接起来,探求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揭示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的本质。最后,再沿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道路,从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的本质出发,进而具体分析与财产有关的各种具体关系和具体权利。
与马克思不同,科斯把有关产权的具体案例作为研究产权理论的出发点。例如,在他最著名的代表作《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中,读者从头到尾看到的是一连串的具体案例: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巴斯诉格雷戈里案,韦伯诉伯德案,亚当斯诉厄赛尔案,安德烈亚诉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案,德尔塔航空公司诉克西、克西诉亚特兰大案,乔治亚铁路和银行公司诉马德克斯案,斯密斯诉新英格兰航空公司案,布兰德诉耶茨案,等等。论文从个案到个案,始终停留在具体案例上。可是,在产权理论研究中,案例分析法不过是一种具体方法。没有科学抽象力,不运用科学抽象法,只运用具体案例分析法,是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产权理论的。
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方法论中,就像在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论中一样,也居于重要地位。马克思不仅用逻辑方法揭示了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而且对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具体研究了人类历史各个发展阶段上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形式,尤其是具体研究了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形式。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逻辑与历史、进而逻辑与现实是一致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