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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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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7580
  • 作      者:
    (德)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Urs Peter Gruber)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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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民事诉讼法、亲属法、继承法教授(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1970年出生,1998年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获德国完全法律人硕士学位(Ass.iur.),1999年以博士论文《国际保险合同法》(summacumlaude)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2002年任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02年以大学执教资格论文《国际统一私法的方法论》获美因茨大学民法、国际私法、比较法、民事诉讼法专业的执教资格,2002-2009年任德国哈雷一威登堡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2007-2009年3月兼任瑙姆堡地方高级法院(第1民事庭)法官,2008年拒绝法兰克福大学民法、比较法及诉讼法教席教授聘任邀请,2009年4月起任美因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2013年3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客座教授。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条款几大经典注解的注解人,在知名国际法学期刊、论文集中分别用德语、英语、法语发表德国、欧盟、国际民法与商法、民事诉讼法与商事诉讼法等领域论文50余篇,撰写专著多部,发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等法院判决评论多篇。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获学士学位。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高立希教授(Prof.Dr.Ulric h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实科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师从德国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及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获美因茨大学比较民法学、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方向博士学位(magnacumlaude)。2012-2015年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10月起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海外引进人才任外语学院副教授,现任德语系主任、硕士生导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硕士毕业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现任法官彼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首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也系该法典诞生以来的全世界首本外译。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Peter Lang出版社2012年版)获德国VG Wort学术出版基金会奖金,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其中包括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等)收藏。另出版汉译德、德译汉民法译著多部、继承法领域德文专著一部,发表比较民法、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领域中、英、德语论文多篇。目前研究方向:民法比较、法律语汇及句式对比分析、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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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格鲁贝尔博士(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倾数年心血撰写而成的《德国物权法》(以下简称著作)的一部分。《德国物权法》由格鲁贝尔教授在其已故先师,原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德国法学家穆勒博士(Univ.-Prof.Dr.Klaus Muller)生前于1997年撰写的物权法教科书基础上,彻底扩展并改写而成,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专业出版社贝克(C.H.BECK)出版社2016年审校出版。《德国物权法》一书结构依傍以《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BGB)物权法编为核心的德国物权法脉络体系,与其相辅相成,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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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
  三、期待权之移转与质押
  (一)期待权之移转
  1.构成要件
  土地期待权,和动产期待权一样,可以作为期待权移转。为相应适用BGB第873条,要求该期待权必须在期待权所有人和取得人之间达成(物权)合意。为相应适用BGB第925条,该合意必须在双方到场时向负责机构(一般为公证人)表示。
  是否就期待权移转存在合意,须通过(BGB第133条、第157条中规定的)解释确定。如果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受领人在所有权移转给其之前向第三方表示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补充解释该表示时,一般也可认定有移转期待权之合意。
  土地期待权的成立,不是必须要求将该权利独立登入土地登记簿;与之相应,期待权也可以无须登入土地登记簿而进行移转。
  移转土地期待权的负担行为也和放弃土地期待权的负担行为一样,需要做成公证证书(见BGB第311b条第1款)。
  2.同经允许之处分加以区分(BGB第185条第1款)
  应和[土地]期待权之移转予以区分的是,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受领人按BGB第873条、第.925条结合第185条第1款对(他人)土地之处分。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受领人此处并非就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而是作为(无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权进行处分;该处分在具备BGB第185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权人允许时生效。是否具备所有权人就处分土地之允许,须通过(BGB第133条、第157条中规定的)解释予以确定。
  如果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则需要确认该允许是否(以默示方式)包含于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中,而允许一般都包含于其中。在表示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的同时,所有权人基本上都表明交出所有权之意思。除个别情况下有特殊情形外,[土地]所有人交出所有权都表明同意由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受领人(继续)处分土地。
  3.同让与交付请求权加以区分
  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受领人的期待权还应和基于相关法律行为或类似原因之交付的请求权加以区分。该请求权继续存在,和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无关。合意受领人可以根据BGB第398条以非要式形式让与交付请求权。
  某些情况下,对期待权之处分也可以(根据BGB第140条)转换为对债权上所有权取得请求权之处分,前提是,期待权之移转非以BGB第925之形式实现并(根据BGB第125条第1句话)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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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的法定内容
一、通过支配权承让对物进行归属
二、所有权
三、定限物权
四、物权数量限定(numerusclausus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的对世性
六、对物的实际支配——法定机制占有
第二节 物作为物权的标的
一、物的概念;动物
二、物的成分作为物权支配权的客体
三、物和物的成分作为占有之客体
第三节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一、概念说明
二、处分行为的单独规则
三、定限物权的多样性
第四节 物权法针对的问题
一、物权法中规定有哪些物权?
二、物权都有哪些内容?
三、物权在法律事务中如何主张及行使?
四、物权在哪些构成要件下产生、改变及消灭?
五、同一物上多个物权的序位如何确定?
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法定时所依据的原则
一、明确性与安定性
二、公示原则
三、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四、特定原则
五、物权类型限制与类型固定
第六节 私人物权和公法间的关系
……

第十五章 实体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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