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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规制、司法与社会团结:美国土地开发负担政策的考察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36953
  • 作      者:
    卢超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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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对通过美国开发者负担制度的谱系梳理,从而勾勒出给付行政背景下国家任务的逐步扩张。通过借助政府规制、政治学等外部视角,勾勒出围绕着开发者负担政策,司法审查与民主过程、地方竞争与市场拘束等外部因素交互博弈的复杂图景,并对中国保障房配建政策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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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规制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司法社会学。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纽约大学弗曼土地与都市政策研究所访问学者(2010—2011)。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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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对通过美国开发者负担制度的谱系梳理,从而勾勒出给付行政背景下国家任务的逐步扩张。通过借助政府规制、政治学等外部视角,勾勒出围绕着开发者负担政策,司法审查与民主过程、地方竞争与市场拘束等外部因素交互博弈的复杂图景,并对中国保障房配建政策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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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社会·历史文丛:规制、司法与社会团结 美国土地开发负担政策的考察》:
  第二节规制性征收司法审查的困境
  一、联邦体系下私法差异带来的司法判断难题
  尽管公正补偿条款对于规制性征收中的财产权保障作了规定,并且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障标准,然而由于联邦主义体制框架下,各州普通法对于财产权的界定并不一致,这就为划定统一的规制性征收标准提出了难题,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所设定的标准是否如同表面上那般在各州具有普适性的价值?斯图尔特.E斯特克(StewartESterk)便认为,在规制型征收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并没有其表面上那般重要,其对马洪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认为规制型征收自初始便十分重视遵从州法中财产权的规定,各州由于多样化的私法文化使得财产权是否被规制的甄别无法统一,因此各州的州法以及州法院在规制型征收的判定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同时州政府应当拥有更大范围的土地规制的权力。
  在斯特克教授看来,州立法机构与州法院的动态博弈将形塑美国联邦宪法公正补偿条款的生动图景,联邦之内统一的规制征收实践、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实践的统一指导,在其看来更像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愿景,其进一步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的规制性征收的运作差异说明了这一点。科伊尔亦持类似观点,其从州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各州土地规制实践进行对比,并以宾夕法尼亚、加利福尼亚与新泽西三州实践为例,通过对比来说明不同州的私法文化造成了各地不同的土地规制实践。
  与相对实证化的联邦主义视角相对,理查德·爱泼斯坦则基于一种古典政治哲学理念反对这种观念,在他看来,只有一种单一正确的普通法,当州法与之相悖逆时必须按照普通法予以纠正。爱泼斯坦的理论源自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其认为普通法的财产权规则先于国家,财产权源自自然法,因此当某个州的州法明显背离自然法的指示时,该州的法律便缺乏正当性。因此其提倡更强度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国家体制内部的实践统一,以更强度的司法干涉实现对财产权的保障。同爱泼斯坦类似,米歇尔曼亦含蓄地表达了对于州法界定财产权的不满,其谓:“如果按照所谓的实证主义者的观念,财产权的范围将取决于州立法的内容和界定,财产权的内容将受控于变动不居的州法,这种弹性的财产权概念是否能作为衡量征收合宪性与否的判断基准?如果可以的话,似乎可以就此认为其实并不存在所谓规制型征收的宪法裁断实践。”
  从实践中来看,爱泼斯坦与米歇尔曼的理论推演更多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假定:在联邦体制的政治框架下,规制性征收的图景十分复杂混乱,各州不同的法律文化与政治倾向使得州政府与州法院在规制政府事项中扮演更为关键的角色,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并没有想象中那般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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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已有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
四、研究意义
第一章 公共建设任务的私人承担模式
第一节 开发者负担的制度形态与制度功能
一、私人承担公共建设义务——制度发生学上的考察
二、开发者负担制度形态衍变——基于给付行政的需求
三、负担性行政行为向公私协力模式的转化
四、开发者负担政策的多重制度功能
第二节  各州层面逐步衍化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合理关系”审查标准
二、最为严格的审查标准——“特定且唯一原因”审查标准
三、介于两者之间的审查标准——“理性关联”审查标准
四、完全的司法谦抑标准——司法对立法的遵从
第四节 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诺兰案提出的根本关联标准
二、多兰案进一步衍生的“大致合比例性”标准
第五节 立法对司法的回应:州影响费立法的兴起
一、司法先例对于立法的影响
二、实体要求与程序装置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衍化:给付行政背景下的考察
第一节  关联性、包容性规划的出现:基于给付行政的现实需求
一、给付行政、住房保障的压力需求
二、关联性、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制度共性与差异
第二节  消弭商业开发行为的负外部性:关联性政策制度基础
第三节  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区政策实践
一、强制型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区实践
二、自愿型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方实践
第四节  司法谦抑主义:对关联性政策专业判断的司法审查态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作为开发者负担特殊形态的包容性规划制度
第一节 包容性规划政策的一般理论
一、现代规制国家对“非经济价值”的重视
二、包容性规划政策的法定要件
三、公私协力模式——自愿型包容性规划
第二节 包容性规划政策在司法层面的考量判断
一、规划不能包含社会经济内涵
——费尔法克郡案对包容性规划的直接否定
二、包容性规划将构成租金管制
        ——威斯康星州的司法禁止态度
三、包容性规划并不构成一项“征收”
        ——纳帕案的司法肯定态度
四、司法对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强制推广
        ——劳雷尔山案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五、小结
第三节 包容性规划制度的理论争议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的司法审查理论:外部视角
第一节 开发者负担何时构成“规制性征收”?
一、联邦宪法中的公正补偿条款
二、规制何时构成一项规制性征收?
三、开发者负担引发的规制性征收
第二节 规制性征收司法审查的困境
一、联邦体系下私法差异带来的“规制性征收”司法判断难题
二、司法制度能力的不足:现代规制国家变迁的冲击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与替代性理论模型
一、开发者负担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向
——尊重民主过程的判断
二、替代司法审查的约束机制:“地方竞争拘束力”的理论模型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的本土实践
第一节 普通建设开发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建义务
一、公建配套政策的地方性规范
二、公建配套政策的合法性判断难题
第二节 保障房配建的地方政策试验
一、科层压力下保障房配建的地方试验
二、经济分权背景下的“地方政府都市化”模式
三、保障房配建政策与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第三节 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双重规制功能
一、配建政策之经济目标:通过市场机制履行给付行政之国家义务
二、配建政策之社会目标:消除都市居住空间内社会分层与隔离现象
本章小结
结语  现代规制国家的运作逻辑及其制度约束
一、给付行政中的公私合作机制:制度优势与挑战
二、形塑合法有效的公共政策:行政诉讼机制的功能缺陷
三、从经济效率到社会团结:现代规制国家的价值转变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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