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什么叫战争
一、引言
对于战争,我们要首先研究它的各个要素,其次再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换句话说,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在研究这个问题时,由于研究战争部分时要考虑整体,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战争的整体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二、定义
在这里,我不想立即给战争下定义,而只想叙述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不过是扩大了的搏斗。倘若我们想将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作整体来考虑的话,那么最好先设想两个人搏斗的情形。两人都试图用体力迫使对方屈从自己的意志,他的搏斗的直接目的是击垮对方,让对方不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屈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通常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它的约束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存,但事实上却丝毫无法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也就是物质暴力(因
为除了国家和法律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一种手段,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为了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反抗。所以,从概念上讲,战争的真正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这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把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地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会这么认为:一定有巧妙的方法,无须太大的伤亡便能击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不过,不管这种看法多么美妙,都是必须要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像战争这种危险的事情,产生这种错误思想危害最大。其实,暴力并不排除智慧与其同时发挥作用。
所以,对不惜一切流血牺牲地使用暴力的一方来说,在对方没有采取同样做法时,一定会获得优势。如此一来,对方就被迫也采取同样的做法,于是,双方便走向极端,这种走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因此,必须这样看待战争这个问题:由于讨厌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其性质,不仅毫无益处,还是错误的。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小于野蛮民族的战争,这也是其交战国本身社会状态和双方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交战双方社会状态和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的、限制和缓和的,但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前已存在,所以,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范畴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两种要素——敌对意图和敌对感情。我没选择敌对意图作为暴力的定义的标志是仅仅因为它带有普遍性。因为,就算是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不带一丁点敌对感情,起码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
在野蛮民族中,出于情感的意图是主要的,在文明民族中,来自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不过,这种差距并非由于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因此,这种差别并非出现在每个场合,而只存在于大多数场合罢了。总之,就算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有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倘若纯粹地将文明民族的战争当成政府之间的理性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不受激情的影响,以至于最后不再需要军队这种军事力量,而只需计算敌我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练即可,那将是大错特错。
其实,理论已开始向该方向发展,只是幸运地被最近几次战争纠正。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属于感情的范畴就毫无疑问了。就算战争不是感情所引发的,它与感情也多少有些关联,并且两者的关系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是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破坏,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学会了比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充分证明了,战争概念中所含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丝毫没有因为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受到阻碍或改变。
现在,我们再重复一下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暴力的使用是不受限的。因此,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前面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仍然要说,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要让敌人屈从我方的意志,就得让敌人的处境比我方的更为不利,起码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长久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时机反抗。
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产生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作战一方可能因陷入最为不利的困境而完全无力抵抗。所以,倘若想要以战争威逼敌人服从我方的意志,那么我方就得让敌人要么真正地无力抵抗,要么陷入无力抵抗的困境。
由此可知,不管说法如何,解除敌人武装或击垮敌人,肯定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战争并非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而是两股有生的力量之间的较量,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无法演变为战争。这样,我们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之最高目标,便是双方必须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
在敌人被击垮之前,我们不能不担心自己会被敌人击垮,因此,我们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要像敌人那样行动,正如同敌人也要像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造成第二种极端。
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想要击垮敌人,我们就必须以敌人的抵抗力作为判断来决定自己所使用力量的多寡。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现有手段的多寡和意志力的强弱)的乘积。
现有手段的多寡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作为根据(尽管不完全如此),可意志力的强弱却难以确定,只能从战争动机的强弱做大略的估计。
如果我们能以此大体上估算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就能决定自己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强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处境下,尽量加强自己的力量。不过,敌人也会这么做。
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说,它又必然导致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六、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抵达极端之前是绝不会停止的,原因在于思考的对象是一个极端的东西。它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外,不受其他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
因此,倘若我们想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就会走向极端,陷入概念游戏之中。如果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无视一切困难,并要按照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要随时做好应付各种极端,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做法无异于纸上谈兵,毫无现实价值。
就算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的绝对值容易求出,但我们依旧要承认,人的感情难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如果接受了,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会浪费己方的力量,与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产生冲突,并会导致己方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符的程度。可是,这种要求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所以它无法实现。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现实出发,那么一切就不一样了。在抽象世界里,一切都是完美无瑕的,我们肯定会认为作战双方不但追求尽善尽美,而且正趋于完善。可是,现实生活中是这样的吗?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才会这样:
(1)战争是突然发生的、与以前的国家生活没有丝毫联系、完全孤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的一次决战或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局是绝对的,战后政治形势的估计对战争的影响微乎其微。
七、战争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关于上述第一点,我们认为,对敌对双方来说,另一方都不是抽象的,包括在抵抗力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意志也不是抽象的。意志不是完全不可知,它的今天预示着它的明天。战争不是突然间爆发的事情,其扩大也不会是转眼间的。
所以,作战中的任何一方可以以对方的情况和它正在做的事情为判断依据,而不以对方(严格地说)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做什么为判断依据。人是有缺陷的,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这种敌我双方都存在缺陷刚好成为一种缓和因素。
八、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关于上述第二点,我们认为,如果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自然而然会导致极端。因为准备过程中的任何一点不足,在将来都无法挽回。此外,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最多只能以我们所知道的敌人的准备情况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根据,而其余一切都是抽象的。
不过,倘若战争的结局是一连串连续的行动的结果,那么前一行动及一切现象则可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标尺。这样,现实世界就取代抽象概念,从而缓和向极端发展的趋势。
但是,倘若可以同时使用或同时使用全部可用于搏斗的手段,那么每一次战争都将只能称为一次大决战或者若干同时进行的决战了,而一次失利的决战将造成手段的减少。所以,如果第一次决战就动用全部手段,那么实际上就没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进行的军事行动,都只是第一次决战的延长罢了。
然而,我们发现,在战争准备时期,现实世界早已经替代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早已代替了极端的假设。所以,在互相作用下,双方将不至于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不会一开始使用全部力量。
当然,单就这些力量的性质和使用特点来看,它们也是不能全部被同时使用的。这些力量是: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军队和盟国。
国土不仅是军队的源泉,还是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当然,我们指的是,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国土。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整个国家,包括所有的河流、山脉、居民、要塞等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
同盟国的合作也是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往往较晚参战,或是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参战,它由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
无法第一时间使用的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例,比人们初看时所想象的要高得多。所以,尽管在第一次决战动用了巨大的力量,致使均势遭受严重破坏,但它仍然可以恢复。这些问题,后面会详加讨论,在此,我只想说,同时动用一切力量是与战争的性质相违背的。
当然,这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增强力量的理由,因为谁也不会心甘情愿承受一次失利的决战带来的损失,而且,就算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决战,可如果它的规模越大,对日后决战的影响也将越大。
然而,由于双方考虑到日后还可能决战,因此害怕过多使用力量,所以在头一次决战时不会像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地使用全部力量。对敌对双方来说,任何一方因为存在弱点而没有动用全部力量,就成了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借用这种相互作用,走向极端的趋势会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战争的结局绝不是绝对的
关于第三点,我们认为,战争的结局,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不是永远绝对的,战败国常常只将失败当成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能得到暂时的补救的不幸。很明显,这也会大大缓和双方的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如此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走向极端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走极端,那么己方也就不走极端,无须最大限度地动用力量,而可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多寡。这种判断只能以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为依据。
既然战争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不再是抽象的,既然双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那么,人们便可以以实际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但仍未知的即将发生的事情。双方都可以以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为依据,按照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我们要对战争的政治目的进行研究。此前,趋向极端的法则,让敌人无力抵抗和击垮敌人的意图,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一旦这个法则的作用减弱,一旦这个意图与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便突显出来。
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怎样以具体人和具体条件为依据进行概然性计算,那么政治目的作为战争的最初动机必然成为计算条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敌人所做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弱小;敌人的反抗越弱小,所需的力量便越小。此外,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所以,政治目的,既是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哪种目标的标尺,又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标尺。然而,政治目的并无法单独起作用,它必须跟国家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纯粹的概念,而是实际事物。
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它能对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才能将它作为标尺。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所在。
同一政治目的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这要看群众对战争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这点是容易理解的。
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紧张的局势,蓄积非常强烈的敌对情绪,这会造成:战争的政治目的虽然小,却产生超过其本身所应起的作用,导致真正的爆炸。
上面所说的这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一国家中能动员多少力量而说的,也是对政治目的应为战争行为制定何种目标而说的。有时,它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它并不适合成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个时候需要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使用。但是,就算在这种场合,它也避免不了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的问题。有时,当它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往往要比它大很多。
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氛围和两国的关系越紧张,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就越显著,甚至能起决定性作用,以至于在某些场合,国家几乎只能以它为依据来决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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