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伦一环特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中指出: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自由包括“结婚、建立家庭、养育孩子”的权利(见Meyer v.Nebraska案)、“指导、养育并教育孩子的自由”(见Piercev.Society of Sisters案),它们属于“人的基本的公民权利”(见Skinner v.Oklahoma案)。这些案件的判决确定了未经实体性司法审查的州权所不能进入的家庭生活的私域。拜伦一际特大法官认为,康涅狄格州“生育控制法”服务于州的政策,反对婚前或者婚外的所有形式的、混乱的、违法的性关系,这样的立法目标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但是,事实上,禁止已婚妇女使用避孕药具,并没有在任何方面增强州对违法的性关系的禁止,因为康涅狄格州没有禁止进口或拥有避孕药具,它们在州内的获得也是合法的。这部法律的运作明显没有效果,它最重要的运用是针对给已婚夫妇提供避孕建议的生育控制诊所而不是未婚的人。所以,他认为,康涅狄格州“生育控制法”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了已婚夫妇的自由。拜伦·怀特大法官虽然赞同权利推定,但并没有指出这种权利就是隐私权。不过,这种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推导出来的自由,可以归纳为隐私权。
3.从“保留权利条款”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推导出婚姻隐私权
阿瑟·戈德堡大法官发表的协同意见用了大量篇幅,借助于“保留权利条款”去论证“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并不限于明示权利。首先,他同意对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因为“自由”概念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不仅仅限于“权利法案”中的明示条款。自由的概念不是如此有限的,它应该包含婚姻隐私权,尽管这种权利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提及;这个结论可以从“保留权利条款”的语言和历史中找到证据。其次,他借助于制宪者意图,强调“保留权利条款”对于本案的重要性。他从为,宪法制定者的本意并非认为,前8条修正案应被解释为包含了宪法赋予人们的所有基本权利;“保留权利条款”的目的就在于消除这样的疑虑——一个列举式的法案可能不够宽泛,不可能涵盖所有必要的权利,对某些权利的列举,可能被解释为否定人们的其他权利;如果仅仅因为某项基本权利——诸如婚姻隐私权——没有在宪法的前8条修正案中用同样多的语言明示就认为该项权利可以被侵犯的话,那就是对“保留权利条款”的忽视,这条修正案也就失去了任何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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