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腐败分子通常选择欧美发达国家为其逃匿境外的主要目的地,通过精心策划和隐秘运作在逃匿地获得合法居留身份,并采用洗钱的方式向境外大量转移违法所得资产,面对中国主管机关的追逃追赃行动,他们经常把自己打扮成蒙冤受屈的无辜者或受迫害者,或者财大气粗地聘请外国律师拉开阵势打官司,试图利用发达国家法律对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机制对抗引渡、遣返和资产追缴。境外追逃追赃难,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则更难,化解和克服相关法律困难的主要方式就是开展反腐败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黄风
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我国主管机关必须针对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国际法规则和被请求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拟定法律对策与合作方案,努力搜集、整理并提交关于外逃人员犯罪事实或者资产转移情况的证据材料,使得被请求国主管机关能够获得充分理由依据其本国法律限制或者剥夺逃犯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实现引渡、遣返和资产追缴的目的。——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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