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规制改革问题研究:理论、内容与绩效》:
第三,价格规制。作为区域垄断经营的配套措施,《航空法》第105条规定各家航空公司(国际航线除外)的票价及其他收费项目要通过航空局的审批后方可实施,航空局一般按照收益率规制法计算票价。
第四,其他规制。此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飞机的机型选择、飞行员资质要求等方面还有众多的社会性规制。
日本希望通过政府强有力的政策介入,保证航空公司的正常利润,实现日本航空运输产业迅速而有序的成长;同时通过航空公司不同航线之间的交叉补贴使那些偏远地区的居民也能以可接受的价格享受航空运输服务,健全日本国内的航空运输网络。
二规制改革背景
经过近30年的经营,日本三大航空公司的规模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比如1984年日本航空公司在世界航空公司中排名第五,东亚国内航空排名第25(松永,1984)。另外,政府规制及国有参股的弊端也逐步显现,比如当时日本航空公司的规模虽大,但是因为缺乏竞争和政府补助等原因导致其经营效率低下,机票票价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获准经营国际短途包机业务的全日空认为,如果公司能够得到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许可,则可以利用民营企业在经营机制上的灵活性获得更大的发展。为了回避“航空宪法”的规制,全日空没有直接申请国际航空客运的经营许可权,而是于1978年联合其他四家海运公司设立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公司,向航空局申请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是当时的航空局认为该项业务虽非航空客运,但同样应该受到“航空宪法”的规制,所以没有批准(中条,2000)。
1981年设立的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在其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建议中,对运输领域的行政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包括:①改变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组织框架,设立综合部门,专门负责运输产业的政策规划和实施;②减少运输省的行政许可数目(当时有2203项审批权限),从“审批衙门向政策制定职能部门转变”;③改组运输省下设的特殊法人,对日本航空公司实施民营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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