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反垄断新规选编》:
245.技术联营和标准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联营中的技术通常(整体或部分地)支持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行业标准。不同的技术联营可能会支持竞争性的标准。技术联营可能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尤其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设定累积许可费率限制以避免双重边际效应。通过创建联营,可以实现联营中覆盖的技术的一站式许可。这在存在大量知识产权且需要从数量众多的许可方获得许可才可以在市场中运营的领域,尤为重要。在被许可方就被许可技术的应用收到持续性服务的情形,联合许可和服务可能进一步降低成本。专利联营对于实施促进竞争的标准,也可以发挥有益作用。
246.技术联营也可能限制竞争。技术联营的产生必然意味着对进入联营的技术的联合出售,在联营中仅包含或主要包含替代性技术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价格卡特尔。此外,除了降低当事方之间的竞争,技术联营还可能(尤其是在支持行业标准或确立事实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会因为排斥替代性技术而减少创新。标准和相关技术联营的存在会使新的和改进的技术更加难以进入市场。
247.无论涉及多少个当事方,建立技术联营并规定其经营条款和条件的协议不适用集体豁免,因为建立联营的协议并没有允许特定许可方生产合同产品(参见3.2.4部分)。对这种协议的规范仅在本指南中作出了规定。联营安排可能产生很多特殊问题,涉及要包含的技术的选择以及联营的经营,这些问题在其他类型的许可中并不存在。从联营对外许可通常是多方协议,考虑到对外许可的条件通常由技术贡献方确定,因此该协议不适用集体豁免。从联营对外许可的问题适用本指南第261点以及第4.4.2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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