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手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12月11日,(2003)执他字第33号)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本案中,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富马公司)与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电影城)的交易发生在龙岗电影城变更注册资金之前,富马公司对于龙岗电影城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当时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为依据,而龙岗电影城能否偿还富马公司的债务与此后龙岗电影城股东深圳长城(惠华)实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惠华集团)增加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惠华集团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龙岗电影城增资注册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富马公司在龙岗电影城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惠华集团承担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2日,(2002)执他字第26号,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授权将原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经协公司有偿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协公司已经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其法人更名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即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终止。你院及开发区法院认定经协公司被撤销,没有事实依据。开发区法院(2002)武开法执字第95—3号民事裁定书以国资办授权转让经协公司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国资办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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