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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8709
  • 作      者:
    胡志超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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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志超,汉族,湖北鄂州人,法学博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独著《执行威慑机制研究》、《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合著《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编著《强制执行办案依据精编》等,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专著被中国法学会授予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论文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等多种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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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为主线,立足于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新的相关法律、规章、批复、指导性案例中关于执行的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执行法律和执行工作规范,形成了现行有效、系统完整而又方便使用的法院执行办案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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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手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12月11日,(2003)执他字第33号)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本案中,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富马公司)与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电影城)的交易发生在龙岗电影城变更注册资金之前,富马公司对于龙岗电影城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当时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为依据,而龙岗电影城能否偿还富马公司的债务与此后龙岗电影城股东深圳长城(惠华)实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惠华集团)增加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惠华集团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龙岗电影城增资注册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富马公司在龙岗电影城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惠华集团承担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2日,(2002)执他字第26号,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授权将原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经协公司有偿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协公司已经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其法人更名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即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终止。你院及开发区法院认定经协公司被撤销,没有事实依据。开发区法院(2002)武开法执字第95—3号民事裁定书以国资办授权转让经协公司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国资办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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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
第一节执行机构
第二节执行分工
一、执行局与立案、审判部门的分工
二、基层法院执行局与人民法庭的分工
第三节执行管理体制
第四节执行员
第五节队伍建设
一、执行队伍建设
二、执行工作纪律
第二章执行管辖和执行立案
第一节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一、执行案件管辖
二、管辖权的确定
第二节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二、代位申请执行和清算组申请执行
三、立案审查和受理
第三节申请执行期间
第四节执行费用
第三章执行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一、执行通知
二、立即执行
第二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三节执行担保
第四节执行和解
第五节执行回转
第六节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一、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名或终止
二、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
三、企业合并、分立、注销
四、企业托管、改制、脱钩
五、债权转让
六、公司股东
七、承担赔偿责任
八、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九、变更、追加的办理
第七节协助执行
一、协助执行义务
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妨害执行责任
三、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委托执行
第九节继续履行义务
第十节对已执行标的施加妨害的处理
第四章对物执行(上)
第一节财产状况调查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三、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
四、搜查
五、委托调查
六、强制审计
七、悬赏举报
八、拘传
第二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的权属判断
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效力
六、预查封
七、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节评估、拍卖财产
第四节变卖财产
第五节以物抵债
第六节强制管理
第七节强制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第八节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第九节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第十节抵销
第五章对物执行(中)
第一节存款、国库券等金融资产的执行
第二节收入的执行
第三节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第四节不动产的执行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六节股权、财产份额、红利的执行
第七节证券、期货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第八节专项资金的执行
一、单位财政资金
二、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社保金
三、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建房集资款
四、信用证项下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保证金
五、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退税款
八、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
九、保险金
十、党费、工会经费
第九节担保财产的执行
第十节债权的执行
第十一节其他财产的执行
一、药品批准文号
二、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
三、投资权益
第六章对物执行(下)
第一节共有财产的执行
第二节配偶财产的执行
第三节涉第三人的执行
第七章对行为的执行
第一节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第二节指定行为的执行
第八章对人执行
第一节直接对人执行
第二节限制性间接对人执行
一、限制出境
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三、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限制高消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节制裁性间接对人执行
一、刑事制裁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执行救济
第一节豁免执行财产
第二节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
第三节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第四节参与分配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执行处置权
二、执行清偿顺序
三、参与分配
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五、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
第五节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六节督促执行和执行督办
一、督促执行
二、执行督办
第七节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一、审判监督
二、执行监督
三、检察监督
第八节国家赔偿
第十章特殊依据的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节仲裁裁决
一、一般规定
二、执行管辖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第三节公证债权文书
第四节行政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
二、行政非诉执行
第五节财产刑执行
第六节海事执行特别程序
第七节涉外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人民法院涉外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七、涉外执行送达
第八节涉港澳台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涉港执行
三、涉澳执行
四、涉台执行
五、不予执行
六、执行送达
第十一章执行案件办理
第一节执行时限
第二节执行暂缓、中止
一、暂缓执行
二、中止执行
第三节执行结案
一、结案方式
二、执行完毕
三、终结本次执行和恢复执行
四、终结执行
五、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
第四节执行款物管理
第五节执行文书立卷归档
第六节执行协作
第七节执行协调
第八节执行请示
第九节清理执行积案
第十二章执行工作管理
第一节执行工作考核
第二节执行联动机制
第三节执行指挥中心
第四节突发事件处置
第五节执行申诉信访
第六节执行信息管理
第七节执行工作公开
第八节执行司法统计
第九节其他执行工作
一、规范执行行为
二、加大执行力度
三、立审执协调配合
四、加强执行宣传
五、完善执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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