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模式与定价机制研究》:
5.笔者的思考与建议
《条例》对于资金来源,筹集方式,费率基础的规定都和学者建议基本一致,比较符合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目标和现实情况。但是,《条例》对于费率方式和投资渠道的规定略微简单,事实上,费率方式和投资渠道是存款保险得以有效运营的重要环节。笔者主要针对这两点给出分析和建议。
对于投资渠道,《条例》规定的方式为“存放中央银行”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条例》所规定的方式都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从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和用途来看,安全性是基金运作首要考虑的目标。但是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庞大,积累时间长,通胀风险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可将部分基金交由市场主体来运作,提高基金积累效率,但是市场运作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是中国投资市场,否则基金的风险与中国金融机构风险一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条例》规定的高等级金融债券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金融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是信用较高的,但是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甚至有可能引发信心危机时,金融债券往往也会有所损失。鉴于金融债券的风险与金融机构的风险一致,笔者建议放眼国际投资市场,将部分基金交给那些信誉良好世界投资机构,投资其他国家的金融债券,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
对于费率方式,《条例》仅提到了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并没有公布具体的费率体系。风险差别费率的设计需要具有合理评价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方法,有效地市场数据。本文接下来的第三部分研究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第四部分运用这些模型对中国上市银行存款保险费率进行实证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给出笔者对于存款保险费率体系设计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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