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合同范本:条文检索与应用指引》:
8.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由何方负担损失问题。若由承揽人负担风险,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或者其他有关费用;若由定作人负担,则定作人虽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仍应支付报酬或有关费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由定作人承担。根据以上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的风险负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而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下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区别材料的所有权归何方,由材料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使然。但在该材料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则不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因为按照风险责任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他们进一步提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若当事人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付给费用或价款时,则材料的所有权自交付给承揽人时起转移归承揽人,承揽人应当负担风险,仍应向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材料费用或价款;若当事人未约定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支付费用或价款的,则承揽人不承担责任,该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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