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全流程法律顾问:最新企业人力资源速查速用全书(第二版)》:
针对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针对外籍人员在中国就业,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初,仅笼统性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匹配此规定,人社部于2011年颁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自就业证件办理之日起30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外籍员工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层面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从参保险种、缴费方式等来看,与中国内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相同。
目前北京、福建、天津、重庆、杭州等地对上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在当地就业的外国人及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京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应补缴自就业开始至参保登记上月的社会保险费,且对逾期补缴的情况还将加收滞纳金。对于那些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则允许在其能够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情况下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而对于无法提供参保证明的外国人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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