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这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实践针对性和业务指导性都很强,具有哪些方面的显著特点?
徐向春:最高检编发指导性案例,要求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根本特点是要聚焦突出问题,深化、落实精准监督,及时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体到这批发布的案例,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刑事立案监督业务,充分展现其价值功能。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基本职能之一,承担着规范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职责,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必须贯穿于检察办案当中,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离开办案,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次发布的案例中,前两个案例系监督撤销案件的案例,体现了及时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后两个案例系监督立案后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案例,体现了维护企业受损的合法权益,促进形成良好营商环境。同时,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例,如前三个案例,也有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例,如第四个案例。总体来看,这批案例检察特色非常鲜明,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业务范围、办理流程和工作内容。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强化政策运用。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最高检十分重视平等保护理念在涉非公经济案件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待遇。如这次发布的前三个案例中的涉案方均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第四个案例中的被害企业玛氏公司则是知名外资食品生产企业,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过程中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既强调有案必办、有罪必究,又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坚持把让企业“活下来”“办下去”“发展好”、努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秩序,与规范企业经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相统一、兼顾好。如案例三中的涉案被告单位甲公司系民营企业,吕某系企业负责人,本应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吕某故意更改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隐瞒到期收入,从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对于这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追诉。在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对公司负责人吕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积极促使甲公司执行判决,向被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赔礼道歉。检察机关依法向吕某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判处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该案的办理,既充分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让涉案民营企业充分认识到,法律是经营的底线,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唯有守法经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四是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厘清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次发布的案例坚持问题导向,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如案例一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和坚守,监督撤销了将串通拍卖行为类推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立案。案例二涉及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明确,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究分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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