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6辑 2016.2)/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段俊峰与王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认定段俊峰申请保全错误,系依据(2011)焦民二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了段俊峰请求王虎成给付合伙应得款425240元的诉讼请求。段俊峰与王虎成合伙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王虎成给付段俊峰退伙应得款273550元;段俊峰、王虎成合伙期间的货款债权303380元由二人共同享有……双方合伙纠纷中,段俊峰起诉王虎成请求给付合伙应得款425240元,预付了一审诉讼费用10310元,其申请冻结王虎成存款43万元并无不当。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情况,认定段俊峰申请保全错误的判决已被撤销并改判,段俊峰在申请保全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段俊峰请求改判驳回王虎成原审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举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许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虎成的诉讼请求。
四、评析意见
本案系当事人依据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案件,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段俊峰赔偿王虎成利息损失是否正确,换言之即当事人合伙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没有全部支持段俊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段俊峰原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错误?如认定段俊峰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段俊峰给王虎成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对于本院,笔者同意再审裁判观点,认为段俊峰申请保全不存在错误,不应赔偿王虎成的损失,裁判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一)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系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一起因“错误”申请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有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何种情况才算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如何认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遭受的损失数额?法律都没有进一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处理亦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申请有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中,被申请人的损害是由申请人错误地申请民事保全的行为所造成的,其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特殊之处仅在于申请人利用司法程序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新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下的子案由,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准。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认定上采用了概括式和列举式并存的立法模式,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例外情形。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被吸纳进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的范畴,因此对其在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诉讼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从民事保全的目的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民事保全的目的,具有现实合理性。段俊峰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其申请保全是基于当时掌握的情况并提交的相证据材料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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