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对国家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和职责权限、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该部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宪法依据。在此期间,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出台,也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推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
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上,彭真同志明确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步加强,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这是我国行政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一次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从注重行政权力的确立与维护,开始转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对公民权利的具体确认与保护。这是通过实践“民”告“官”的诉讼程序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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