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一案涉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因贪腐被中纪委立案审查的正国级领导干部。周永康的落马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说明反腐没有“天花板”,无论任何人,不管位有多高,权有多大,只要违法乱纪,一样要严惩不贷。周永康一案的宣判表明,无论是位高权重之人,还是基层党员干部,都应始终敬畏党纪、敬畏国法,不以权谋私,切忌把权力当成自家的“后花园”。通过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周永康也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综观周永康一案从侦办、审理到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很好地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周永康案件再次表明,党纪国法绝不是“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也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这一过程中,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防范乱作为。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确保法治中国的建设有序推进、深入开展。
(二)人民主体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建设的宗旨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科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全体公民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切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行为规范,在支撑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且不可替代的交互作用,国家和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法治要体现道德理念、强化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要滋养法治精神、强化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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