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行为异象与合约激励机制研究》:
1.健康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
保险通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转嫁,实现了财富资金的稳定性。进而可以用一般均衡等式,对未来财富做出稳定的规划。尽管如此,面对风险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的不稳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并不希望损失发生,而是希望承担经济补偿基本功能的同时,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优势,更好地控制风险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
狭义上的风险管理只是为了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别人,使微观个体的利益免受风险的经济损失,但却难以减轻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特别是对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巨大风险,政府更是希望能够通过风险管理将其进行抑制和控制,甚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使风险既不会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也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稳定,更有效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财产免受风险破坏。因而,狭义上的风险管理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如果将经济行为向外扩展,就是社会风险的管控行为,而不是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简单的转嫁。
2.健康保险的国家社会治理功能
现代保险业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保险功能的最新认知和定位。“新国十条”提出的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认知,是具有战略性的质的升华。基于保险业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功能,健康保险的功能将承担疾病风险的治理功能,服务于国家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健康的职能。而且这也是未来社会其他保险功能被弱化以后,得到不断强化的功能。即使保险最终因为风险的控制能力增强而消失,健康保险的风险治理功能也将是最后消失的。
健康保险通过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优化保险基金配置,来服务与国家社会治理,但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的风险管理功能。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需要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功能,但同时也需要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共同投保人的联合参与,如果没有这些共保主体的参与,风险管理功能也仅被局限于企业利润最大的追求,尽管这种治理动机能够产生外部性,但也是零散的甚至会因为被非理性利用而削弱。
而保险服务业要具备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保险的基本要求就是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化保险服务业。这种服务业才能够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商业健康保险在民生方面,要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显然,从“新国十条”来看,国家将保险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经济补偿只是其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功能,健康管理服务才是国家最为看重的。
从提高国民素质、降低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压力方面,经济补偿最终只是将健康风险的存量,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散,而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甚至更加严重的是,健康保险因子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被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利用程度,这往往只会增加社会总医疗费用的支出和医疗资源利用的紧张程度。如果健康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必然会导致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保险之间的恶性循环。即健康保险业越发达,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率越高。随着需求加大而引发医疗服务市场向卖方转移,进而导致服务价格不断提高,结局就是看病会越来越贵,这显然并不是政府所希望的。所以,健康保险能够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强化其健康风险管理核心功能,这是政府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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