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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89283
  • 作      者:
    吴元元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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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元元,我国法律经济学代表性学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8),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1)。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独立发表作品二十余篇,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光明日报》、《检察日报》、《大公报》(香港)、《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与评介。先后独立获得教育部第六届和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四川省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哲社优秀成果奖等多个重要奖项。主持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霍英东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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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宏观调控领域施行“规则之治”是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调控主体是否有充分的激励落实业已做出的调控承诺是影响调控目标能否实现的构成性要素。依据动态不一致性理论,调控受体能否对授权性的调控规范做出积极的“合作”回应直接影响调控成败;而调控受体对于调控规范“合作”与否,则取决于调控承诺的可置信度和受体的信任预期。通过信息费用约束下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的安排以及诉讼模式创新,使违背调控承诺的收益与调控主体相分离,填补调控受体的可得收益损失,由此建构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机制,为提高调控绩效、推进宏观调控中的“规则之治”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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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作为我国法律经济学的代表性学者,吴元元教授这部论著视角独特,理论主线鲜明突出,结构设计颇具匠心,章节安排张弛有度,论证深入细致,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分析工具运用娴熟,很好地体现了交叉学科研究的融会贯通能力,无论是对经济学还是法学都有较强的借鉴、启发价值。语言清新明快且不失逻辑严密,在学术论著中体现了难得的语言严谨和优美的有机结合。我乐于向广大读者推荐这本法律经济学的力作,希望读者能在阅读中感受到思考的脉动以及思想的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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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二 信赖利益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适用拓展
  作为发端于微观缔约活动、注重维护个体私益的法律保护机制,信赖利益保护能否适用于强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国家总体经济安全的宏观调控领域?对此,《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认为有必要保持开放的心态,采取霍姆斯意义上的功能主义立场,对信赖利益保护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应用进行谱系学分析,以此找寻到真正适合稳定调控受体预期、提高调控措施绩效、建成宏观调控法治秩序的可行进路。
  (一)制度功能的谱系学分析
  按照谱系学的分析理路,一项制度建构并不是由其“出身门第”决定其适用范围的。这一点从霍姆斯对“迪奥单”的演进过程的考察中可见一斑。在早期的法律中,人们常常把“迪奥单”(这有可能是轧死某人的一个车轮)当作罪犯来予以惩罚,理论上是这个东西有一种恶意,就是这种恶意导致这个东西杀了人。随着社会约束条件的流变,“迪奥单”作为“受诅咒之物”的责任担当功能渐次拓展到一时无法由自然人、法人承担责任的领域,其逐步演进为海商法上的对物诉讼。在这个意义上,尼采的论断是成立的:“一个东西的起初原因和它的最后用处、它的实际运用以及它的目的排序,全然没有联系;一切现存的事物,不论是如何变成如今的样子的,都会一次又一次根据新的目的予以解释”,即“任何制度都不会坚定不移地指向其设定的目标,保持其诞生时的纯真”。
  在制度的功能主义视角下,微观缔约活动信赖利益保护基于损害填补而生成的稳定预期功能对于宏观调控领域的稳定受体预期、激励主体循法而治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和移植意义。当然,微观缔约与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宗旨、法益追求、可行手段、规制方法和指向对象等皆有较大差异,信赖利益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引入宏观调控的“规则之治”建设当中,尚且需要根据该领域的内生特质进行适应性改造,以免出现“拉郎配”式的生吞活剥,抑或是“南橘北枳”式的水土不服。
  基于功能上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家族相似”,信赖利益保护在宏观调控法律规制中的移植及其适应性转化既可以节省制度设计成本,又可以在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建构上发挥库恩所说的“范式转换”效应。囿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界分,经济法往往给人以责任追究机制缺位因而自洽性不强、可诉程度不高的印象。其实,倘若能够适时转换考察视角,从其内在功能、实质内容等维度而不是单一的部门法划分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不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并不存在为哪一个法律部门独家垄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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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一 本书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三 本书的难点、重点和创新
四 本书框架及基本内容
五 研究方法与写作方法

第一章 调控受体的预期稳定与宏观调控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 宏观调控领域的调控受体预期稳定
(一)宏观调控规范的授权性特点
(二)影响调控受体之预期的结构性因素
二 动态不一致性理论与调控政策的可置信性
(一)凯恩斯主义下的相机抉择型宏观调控模式
(二)基于动态不一致性理论的调控追责机制
三 宏观调控违诺责任追究的效率意义与法治意义

第二章 作为调控受体预期稳定之建构进路的信赖利益保护
一 微观缔约活动的信赖利益保护及其传统私法功能
(一)微观缔约活动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与适用
(二)微观缔约活动中信赖利益保护的既有功能
二 信赖利益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适用拓展
(一)制度功能的谱系学分析
(二)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内在规定性
三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两种方式
(一)存续保护
(二)赔偿保护
四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功能的法理新解
(一)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二)在调控主体和受体间重新配置违诺损失

第三章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责任构造
一 信息费用约束下的调控信赖利益保护归责原则
(一)“承诺-遵从”是一种不完备的二元博弈关系
(二)调控主体的主观状态是难以观察、难以检验的信息
(三)调控信赖利益保护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二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责任构成要件
(一)调控承诺的非正当性变更引致的损害事实
(二)调控主体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
(三)调控承诺非正当性变更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司法因果关联
(四)宏观调控承诺变更的抗辩事由

第四章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实施机制
一 集团诉讼:宏观调控违诺追责之诉的效率选择
(一)集团诉讼有助于改变调控受体的诉讼力量
(二)集团诉讼有助于获得司法运作的“规模效应”
(三)集团诉讼有助于扩大司法对公共经济政策的影响力
二 宏观调控违诺追责之集团诉讼的基本程序构设
(一)宏观调控违诺追责之诉确立为集团诉讼的前置性要件
(二)宏观调控违诺追责之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制度
(三)调控违诺追责之集团诉讼的公告流程
(四)调控违诺追责之集团诉讼的权利确认
三 防范调控违诺追责集团诉讼滥诉的制度反思——以胜诉酬金刺度为中心
(一)胜诉酬金制度在集团诉讼中的适用
(二)胜诉酬金的“滥诉”“缠诉”效应及其对调控违诺追责集团诉讼的影响

第五章 宏观调控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组织创新
一 司法职能拓展与调控违诺责任追究的制度供给
(一)基于个案裁决的司法职能传统认知
(二)基于能动主义的司法功能拓展
(三)作为调控违诺责任追究之制度供给进路的司法解释
二 基于分工语境的审判组织安排
(一)调控违诺追责对于审判组织的知识挑战
(二)专业法院对于调控违诺追责的知识适应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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