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二 信赖利益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适用拓展
作为发端于微观缔约活动、注重维护个体私益的法律保护机制,信赖利益保护能否适用于强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国家总体经济安全的宏观调控领域?对此,《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认为有必要保持开放的心态,采取霍姆斯意义上的功能主义立场,对信赖利益保护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应用进行谱系学分析,以此找寻到真正适合稳定调控受体预期、提高调控措施绩效、建成宏观调控法治秩序的可行进路。
(一)制度功能的谱系学分析
按照谱系学的分析理路,一项制度建构并不是由其“出身门第”决定其适用范围的。这一点从霍姆斯对“迪奥单”的演进过程的考察中可见一斑。在早期的法律中,人们常常把“迪奥单”(这有可能是轧死某人的一个车轮)当作罪犯来予以惩罚,理论上是这个东西有一种恶意,就是这种恶意导致这个东西杀了人。随着社会约束条件的流变,“迪奥单”作为“受诅咒之物”的责任担当功能渐次拓展到一时无法由自然人、法人承担责任的领域,其逐步演进为海商法上的对物诉讼。在这个意义上,尼采的论断是成立的:“一个东西的起初原因和它的最后用处、它的实际运用以及它的目的排序,全然没有联系;一切现存的事物,不论是如何变成如今的样子的,都会一次又一次根据新的目的予以解释”,即“任何制度都不会坚定不移地指向其设定的目标,保持其诞生时的纯真”。
在制度的功能主义视角下,微观缔约活动信赖利益保护基于损害填补而生成的稳定预期功能对于宏观调控领域的稳定受体预期、激励主体循法而治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和移植意义。当然,微观缔约与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宗旨、法益追求、可行手段、规制方法和指向对象等皆有较大差异,信赖利益保护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引入宏观调控的“规则之治”建设当中,尚且需要根据该领域的内生特质进行适应性改造,以免出现“拉郎配”式的生吞活剥,抑或是“南橘北枳”式的水土不服。
基于功能上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家族相似”,信赖利益保护在宏观调控法律规制中的移植及其适应性转化既可以节省制度设计成本,又可以在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建构上发挥库恩所说的“范式转换”效应。囿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界分,经济法往往给人以责任追究机制缺位因而自洽性不强、可诉程度不高的印象。其实,倘若能够适时转换考察视角,从其内在功能、实质内容等维度而不是单一的部门法划分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不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并不存在为哪一个法律部门独家垄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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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