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事技法》:
思想决定答案
答案是怎样形成的?如同问题的产生有其因果关系,有时间、地点、条件、人物、动机、目的的联系一样,回答一个问题,回答者有怎样的思想水平,遵循怎样的回答规则,这是回答正确的保证之一。即便实话实说,也有正确的方法。“言不持正,论如其已。”笛卡尔在其影响世界的两万多字的论文中谈到了四条正确运用自己思想的方法:“第一条,凡是我没有明确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东西接受。也就是说,要小心避免轻率的判断和先人之见,除了清楚分明地呈现在我心里,使我无法怀疑的东西,不要多放一点东西在我的判断里。第二条,把我所审查的每一个难题按照可能和必要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以便一一妥为解决。第三条,按次序进行我的思考,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逐步上升,直到认识最复杂的对象;就连那些本来没有先后关系的东西,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第四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全面地考察,尽量普遍地复查,做到确信没有遗漏。”笛卡尔怀疑与求证的方法无疑闪烁着理性之光,印证了“我思故我在”的哲人睿语为什么具有永恒的魅力。在中国,人们熟知的则是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即关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实事求是的论述。真理朴素而通融,尽管它们的表述各有风格。“不通过感觉,我们就不能知道实物的任何形式,也不能知道运动的任何形式。感觉是感性认识的起点,也是整个认识过程的起点。”正是在倾听、审视、询问掌握基本情况,有了感觉后,在我们的头脑对倾听到的、审视到的、询问到的所有基本情况进行一定的综合归纳,整理分析并经过理性活动后,我们庶几可以进行正确的回答,但这还只是原则层面的方法论。真正要回答好涉及法律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
哲人苏格拉底曾说“人有两耳双目,只有一舌,因此应多听多看少说”。我们也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我们在倾听和审视、询问之后,还应当紧扣问题发问、提问,通过很多的听、看、说来回答。讼争参与者都是带着问题来找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的,问题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生活的各个方面,问题有简单复杂和难易大小之分,法律工作者要面对当事人,就这些问题给予回答,不能回避问题,不能躲开问题的锋芒,问题如横在路上的巨石,法律工作者有义务将其凿碎、挪走、搬开,三缄其口看问题,石头大了绕着走有悖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的功能和存在价值。回答问题,首先要发现真问题及其疑点、难点、焦点所在,是有与无、是与非、对与错、黑与白的问题,还是大与小、多与少、远与近的问题;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问题还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问题,是行政侵权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还是行政违法的国家赔偿问题;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小偷发现自动取款机有故障而趁机发财多取钞票的案件;是信访涉及的问题还是行政复议的问题,如围堵在党政机关大门的信访者;是一审中的问题还是二审中的问题,抑或是执行中的问题。前述问题可能是问题所属大类,按理性研究的规则,进一步分析,应有一系列下位阶、低层次、小范围、更具体的问题,需给予更加细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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