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研究》:
二、司法保障
(一)公安机关的侦查保障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侦查职能,在进行侦查活动中,应当重视并依法保护被拘留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员和未决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申诉权、控告检举权、不受侮辱、虐待权等。我国的看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收容审查等场所,对被羁押和审查的违法犯罪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都依法给予保护。公安部已经就保障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制定了许多规定。如1983年12月中发出《关于认真搞好看守所、拘留所、收审站在押人员生活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国的看守所、拘留所、收审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文明管理。1984年公安部制定的《收审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各收审所要严格执法,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收审人员的人格。又如,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的规定,严格保障罪犯的人格权,公安部于1986年7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严禁将死刑犯游街示众。1988年公安部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除了死刑犯之外,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嫌疑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保障了已决犯、未决犯(嫌疑犯)的合法权利。再如,1992年1月6日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严厉禁止刑讯逼供,要切实依法保障未决犯(嫌疑犯)的权利,并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刑讯逼供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要查处纵容、包庇、失职的领导人,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后果的人,将他们调出公安机关,等等。公安部的这些规定和所做的工作很好地保障了已决犯、未决犯(嫌疑犯)的合法权利。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规定如《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已经废止,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
(二)监狱机关的管理保障
1995年司法部根据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宏伟目标,并拟定了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八项标准。这八项标准几乎每条都涉及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或者与服刑人员权利保护问题密切相关。为了实现该目标,监狱管理机关采取多项措施,保障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在管理体制完善方面迈出了卓有成效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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