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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显失公平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92337
  • 作      者:
    张初霞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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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初霞,女,汉族,浙江青田县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先后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法学系硕士生导师、兼任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导师。近年来,参与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1项;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已经出版编著1部,合著1部,独立译著3部,合作译著2部;在全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和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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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精神,但正如所有的权利都面临被滥用的风险一样,它也应当受到制约,否则,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为价值根基的民法将面临侵蚀,显失公平制度正是对意思自治的制约之一。《显失公平制度研究》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入手,多角度阐释显失公平这种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显失公平制度研究》梳理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国内外立法现状,并从实证角度论证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效果,它至少有两种以上的法律效果,如部分无效、可撤销、可变更以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显失公平制度研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显失公平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和安排提出了笔者的思考,并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显失公平制度是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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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学界对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还不多见,作为该方向第一篇博士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民法学研究的不足之处。本书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比较法上有关显失公平制度;对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由来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作了较好的分析;运用了较多的法哲学分析方法,增加了文章的论证说服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博士生导师 王家福
  
  ★本书探讨民事活动中交易正当以及法律保护的基础性问题,选题具有理论价值也有实践价值。本书收集了丰富的资料,对民法上对公平一词的确切意义,以及从效率的角度对“公平”一词的重新思考等,都进行了独立而具有相当深度的思考。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显失公平,也能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理解。本书中对于中困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讨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也都是顺理成章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博士生导师 孙宪忠
  
  ★本书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且具有难度;各国在商法中对公平的要求明显高于一般民法,而现代商事活动对于公平的要求已是传统民法无法解决的难题。本书在对显失公平原则一般分析的基础上,相继进行了法理分析、对比分析、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显失公平行为的构成要件,格式条款问题,法律效果问题等。在理论上,构成要件为事实行为的分析工具,用来避免概念演绎的不周密,以之作为法律行为的分析,为首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董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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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显失公平制度研究》:
  第三节近代法中显失公平制度的变迁
  一18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中显失公平制度的雏形
  18世纪以来,商人逐步摆脱最高利率之限制,他们彼此间可以任意的条件相互借贷。此外,立法的波动很大。例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利息的禁令被取消了,并且确立了利率的界限,之后利率的界限又被废止,然后又再度得以实施。拿破仑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允许合同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但他在1807年再度将最高利率确定在5010。
  中世纪教会法对罗马法学中“非常损失规则”的广泛适用开始,近代以来的法国法、德国法在这一制度上开始了各自独立的发展历程。
  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显失公平制度作为合同自由与社会平衡冲突的产物,存在于民法诸多环节中,但在各个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称谓都不一样,没有加以统一。在法国民法中称为“合同损害制度”,德国民法称为“暴利行为”或“背俗行为”。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法也一直尝试从各个角度规范造成显失公平的行为,用法律规定将形成不公平条款的前提条件作为界定的依据,并对这些前提进行规制。
  (一)法国民法中的“合同损害制度”
  法国在起草拿破仑法典时,对于是否承袭古罗马法的公平价格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物价本身并无真实价值可言,唯有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才能显示出来,所以反对采纳公平价格理论。而另一部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们则认为,只要是市场上的商品,就应当有市场价格,大多数物品都应当可以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价格过分低于或高于该价值,法律上应当赋予当事人以提请撤销的权利。争论的双方互不相让,难以达成一致,最后只好提交给拿破仑来定夺,拿破仑一锤定音,最终同意在《法国民法典》中采纳公平价格理论,不过该公平价格仅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的范围。由于在起草法国民法典的时代是盛行契约自由理念的时期,《法国民法典》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契约自由当作法律原则加以规定的一部法典,因此“合同损害”这种看似限制合同自由主义理念的制度之适用只能限定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法国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合同损害一般情况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损害仅对“不动产的出售或分割”合同或者未成年人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国民法典》第1305条:未解除侵权的未成年人因订立契约单方面受损害者,有权为其利益而取消其所订立的一切种类的契约)。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合同损害的标准,则是看当事人支付的价金是否比应得的价格数量少四分之一以上(《法国民法典》第887条);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则是看出卖人是否因低价所售损失超过不动产应得价金的十二分之七(《法国民法典》第16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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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文献综述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历史
一 学者观点
二 法律规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区别
一 单个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二 多个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三 包含其他事件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特性和分类
一 法律行为的特性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 一般成立要件
二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 效力形态的划分
二 一般生效要件
三 内容的生效要件
四 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第二章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
第一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性质
一 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二 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性质
三 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 从事该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二 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暴利
三 遭受不利益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紧迫情况或缺乏经验
第三节 显失公平与相近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二 显失公平与胁迫
三 显失公平与欺诈
四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五 显失公平与情事变更

第三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
第二节 中世纪法中的“公平价格理论”与“禁止高利贷”
一 公平价格理论
二 禁止高利贷
第三节 近代法中显失公平制度的变迁
一 18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中显失公平制度的雏形
二 18世纪以来英美法系中的显失公平制度

第四章 两大法系显失公平制度的比较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制度
一 英美法显失公平制度的演变
二 英美法显失公平的构成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显失公平制度
一 法国法的合同损害制度
二 德国法的“暴利行为”制度
三 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暴利行为”制度
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显失公平立法例

第五章 显失公平的法理分析与正当性研究
第一节 公平的内涵与公平原则
一 公平理论概述
二 公平的含义
三 我国的公平原则
第二节 显失公平与自由原则
第三节 显失公平与正义原则
第四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哲学支持
一 西方法哲学观的演变
二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哲学支持
第五节 显失公平的法经济学支持
一 法经济学的历史
二 法律制度的效益判断
三 法律制度的社会判断

第六章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构成的争议
一 单一要件说
二 双重要件说
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客观要件
一 客观要件之比较研究
二 主要适用范围
三 适当确定“显”的范围和限度
四 显失公平在订约时与履约中的区分
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主观要件
一 主观要件的含义
二 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价值
第一节 显失公平追求的目标价值
一 显失公平的安全价值
二 显失公平的平等价值
三 显失公平的效率价值
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其他价值分析
一 自由与显失公平
二 正义与显失公平
三 诚实信用与显失公平
四 秩序与显失公平

第八章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
一 法律行为无效的基本理论
二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无效的立法例分析
第三节 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相对无效
一 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理论问题
二 相对无效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效果
三 关于各国家显失公平相对无效的立法分析

第九章 我国现行法上的显失公平制度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上显失公平制度概述
一 显失公平制度法律渊源
二 立法背景考察和分析
第二节 我国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 显失公平的适用
二 显失公平的效力
三 显失公平的救济
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客观要件
一 主要适用范围
二 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衡量
三 失衡是否超出法律的界限
第四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主观要件
一 主观要件的含义
二 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中国现行法中特殊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
一 格式条款问题
二 对格式条款其他预防性规范
三 射幸合同问题

第十章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考量
二 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显失公平制度与民法典编纂
一 公平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二 民法典中确立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考量
第三节 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 合同相对人承担了非常多的义务,使合同的结果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并不能适用所有的商品交易情况
二 利用一方的劣势即没有经验等作为签订合同的程序问题,不符合客观的逻辑
第四节 关于重构“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认定实体权利不公平的标准为“在达成合意时双方的交换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明显不对等”
二 认定程序权利不公平的标准应为“在达成合意时,不善意的当事人正好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弱项,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定”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词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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