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比较研究》:
对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要依靠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这又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监管机制的健全程度和证券市场监管技术的发达程度以及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等)对内幕交易监管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应的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监管的技术这里指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事后统计分析和监控的技术手段)。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起着一线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它是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时监管和监管技术的实现层,在监管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界定内幕交易人时,发达证券市场都把任何作为上市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成员获得内幕信息及因持有股份而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董事、股东、证监会管理人员、公司一般职工等,以及对由于与上市公司存在商业或服务关系,以及公务等关系得以知悉公司内部信息的人,如律师、会计师、银行、证券商、公务人员等界定为第一内幕人。但对直接或间接在公司内部人或以上人员处获得内部信息的人,如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的持有者,从其他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的界定却有所不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将其定义为第一内幕人。其他样本证券交易所将其纳入第二内幕人范畴。
在界定内幕交易行为时,样本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不仅包括最一般的形态,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从事相关证券的交易的行为,同时包括非履行职责过程中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和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美国、日本交易所还对短线交易单独立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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