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规范的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可以进行下列划分:
(一)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权活动及与其职权直接相关的活动,无论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
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
(二)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负担行政,是对当事人设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税收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授益行政是为当事人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政行为,如准予许可、行政物质帮助。
(三)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而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而提供公共服务的是给付行政。也就是说,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的区分,关注的是“行政目的”的不同。
(四)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法律规范拘束力较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就应依其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政;法律规范的拘束力较弱,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是否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具有斟酌权衡余地的,属于裁量行政。
二、行政法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