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主体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自然造就的“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法人需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业务活动的开展、债务的履行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以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或其他法人的财产承担。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由于法人的债务无须投资人以出资外的财产承担,投资人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种类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依照现行民事立法,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三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仅能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机关法人即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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