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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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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与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446866
  • 作      者:
    万克夫,李娜编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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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建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昌分所主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任多所大学法学院客座/特聘教授及联邦华盈等投资机构董事长等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先后赴清华大学(EMBA)、美国斯坦福大学进修学习: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具有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主要业务专长为金融领域:公司私募及企业改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及新三板挂牌上市,境内外并购重组等。
  
  彭丁带,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部董事,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特派员,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担任南昌大学、江西省林业厅、南昌海关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共10余项,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专著、教材多部,在《法学评论》《求索》等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
  
  万克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法学教授、南理艺术法研究所所长:学术志趣与专长:国际法(尤擅长区域性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防法(尤擅长国防刑法、武装冲突法),艺术法(尤擅长艺术遗产法、艺术产业法);主持省厅级课题8项,参与省部级课题8项,主编参编图书著作6部,先后发表法学论文80余篇。
  
  李娜,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职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南理艺术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学术志趣与专长:艺术法、艺术教育法、音乐遗产法、文化法的理论与实践、文化消费法;主持参与省厅级课题近10项,主编参编图书著作3部,被中国知网收录的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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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共分九章,涵盖国家赔偿法概论、行政赔偿范围、行为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等。全书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国家赔偿实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全面且又细致地阐释了我国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所选案例比较新颖,并且注重紧扣国家赔偿实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作出解读。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具有针对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也有相当的前瞻性。它既可以作为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工作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广大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乃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启蒙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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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受违法行政的侵害,依法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行政相对人,而且其所受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①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有多个的,按民事继承的顺序。前一顺序的人未放弃请求权,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也不能出现不同顺序请求权人共同作为请求权人的情形。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政治实体,下设众多机关,受害者自己无法直接请求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必须通过组成国家的各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去寻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合理,并方便对受害相对人的救济。总括而言,《国家赔偿法》为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规定了职权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职权主义原则要求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原则要求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便民原则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应尽可能地方便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这与设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目的相一致。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②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保证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⑥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减轻损害或者维持原决定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行政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⑦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国家赔偿费用一般由国库支出,但在确定具体来源及管理方式时,受财政体制制约,也须保证受害人适时得到合理救济,并防止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滥用赔偿。
  在我国,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而言,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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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论
1.赵×X诉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2.×县货物运输公司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3.祁县××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4.司××诉孟津县送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5.马X×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6.霍××等诉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补偿案
7.西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
1.邱××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2.王×生诉信丰县正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3.曾××、戴××诉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争议案
4.上海××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5.尹××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6.李××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确认暴力执法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赵××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纠纷上诉案
2.黄×安等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赔偿纠纷再审案
3.青岛×××广告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等强制措施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案
4.上诉人张××诉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并提起行政赔偿案
5.赵××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赔偿案
6.郝×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要求行政赔偿案

第四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与蔡××行政赔偿上诉案
2.王×好诉伊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3.陈××诉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
4.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诉李×芹确认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5.吴××诉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行政赔偿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6.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等诉沈阳市××饺子馆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7.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诉禄××等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8.上海××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五章 行政赔偿程序
1.杨×诉北京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纠纷案
2.朱××不服县公安局强制措施要求行政赔偿案
3.李×铮、李×绪诉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4.乙银行×分行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5.汤×友家属诉荣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6.张×诉×市工商局违法查封致追偿黄×赔偿案
7.陈甲等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
第六章 刑事赔偿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第八章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章 司法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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