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公司法制建设研究》: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结构上来说,它是松散的。但是,参加研讨的专家学者却是多元的,既有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级领导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参加研讨,还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的领导参加研讨。同时,既有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和司长参加研讨,又有公司老总、律师事务所主任、产学研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并且大家的研讨积极性非常高。我记得,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每年都参与举办研讨会或派专家参加研讨。所以,举办和参加研讨的单位是多元的。李飞先生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对研讨会非常重视,每次都参加研讨。
第二,从内容上来说,是与时俱进的。就是刚才李副秘书长讲的,我们针对每年实施公司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讨论。例如,2005年在法工委启动《公司法》修改之前,就公司法人的否定制度在修改《公司法》时是不是要写到《公司法》里去。还有一个是公司资本制度,到底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设到多少比较好。去年,就如何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律制度问题又进行了专题研讨。总之,每年根据公司法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及修改《公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地进行讨论。
第三,研讨会的举办是中外合智的。刚才李副秘书长也介绍了关于合智办会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艾伯特基金会于2004年和2012年及2014年联合举办了三次研讨会;从2002年起,与日本早稻田大学、一桥大学等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就更多了。
这种合智性质的研讨会,一般是在修改《公司法》之前的重要关头举办的。如为2005年修改《公司法》做理论准备,我们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于2004年在上海图书馆联合举办了“中德公司法比较研究学术研讨会”。为开好这个研讨会,我们邀请德国一流公司法专家,如洪堡大学法学院的莱塞尔教授等参会研讨。为使研讨更具针对性,我们把公司法修正案未定稿全部译成英文,然后请德国三位教授逐条逐款进行评析和提出完善建议。由于德国教授事先做了精心准备,所以,所提意见对修改我国《公司法》非常有参考价值。这个研讨会整整开了两天,李飞副秘书长深有收获地说,听了德国教授对修改我国《公司法》的建议,我们修改《公司法》的腰杆子更硬了。德国教授对这次研讨会也非常满意,临走时跟我说:“顾教授,只要你们需要,我们随时准备再来。”另外,日本的上村教授是李飞的老师,他是日本一流公司法专家,他对完善我国《公司法》所提的很多宝贵意见,对修改公司法也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我们这个研讨会的一个特点是中外合智的。
第四,持之以恒始终如一。每年一次的公司法研讨会迄今已举办了22届。在袁宝成市长、李满堂副主任的支持下,今年第23届研讨会在东莞举办。我们计划这种研讨会一直坚持下去。刚才好多专家对我讲,你们坚持了23年真是不容易啊!我们之所以能持之以恒,这与李副秘书长、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分管企业干部的新老副部长的长期关心和大力支持及各位专家学者拨冗参加研讨会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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