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论坛(第五期)》:
三、我国的监狱行刑价值及其发展趋势
(一)我国的监狱行刑价值
1.监狱行刑的惩罚价值
监狱行刑中的惩罚性。引用康德的观点,“执行惩罚是统治者的权利,他作为最高权利,对一个臣民,由于他犯罪而施加痛苦于身上。”惩罚的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特征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自由已经成为了其中十分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监狱行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将他们拘禁于监狱之内,并且通过各种制度来限制犯人的各种需求,使他们的欲望在监狱中极度的无法得到满足,无疑对他们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一方面,剥夺其自由,限制其生活条件会使犯罪人产生十分巨大的痛苦,可以对他们犯下的罪行予以惩罚;另一方面,对于犯罪的受害者和社会来说,看到犯罪受到刑罚的惩罚,对受害者而言可以对他们受到的伤害在心理上上起到极大地安慰作用,对于社会而言,犯罪人收到了严厉的刑罚惩罚也可以极大地稳定社会的情绪,对于社会的道德层面而言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稳定作用。
2.监狱行刑的公正性价值
监狱行刑的公正性价值,是监狱行刑以其极为普遍的适用性体现出公正性价值。具体来讲,就需要我们对比其他的刑罚种类。我们先将监狱行刑与死刑作对比。我们都知道,死刑到现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很大的争议,其一是人们在质疑,当今社会,对犯人执行死刑的这种短暂迅速的痛苦与监狱行刑这种漫长的惩罚措施相比,死刑是否对于犯人的惩罚严厉性要比监禁刑大得多,对于社会的威慑作用来讲,是不是死刑的效果在短期来讲起到的作用反而不如将罪犯拘禁于监狱中,使其在漫长的岁月中体会犯罪带来的惩罚效果要强;第二,死刑可能存在极大的不公正。比如,如果一个人故意杀掉3个人,已经够丧心病狂的了,应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另一个人杀掉5个人呢?也应该被判处死刑,那么另外死掉的两个人呢,岂不是没有受到刑法的评价?这显然违了刑罚的罪刑均衡原则。监狱行刑拘禁刑则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就监禁刑来说,其本身就具有非常大的收缩性,从种类上来讲,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从程度上来讲,有剥夺自由的监禁刑,也有如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不完全剥夺自由的方式。再对比一下我国的罚金刑与没收财产,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有许多难以实现公正的地方,比如对于富人和穷人来讲,罚金刑的执行力和惩罚效果难以一概而论,对于有人身危险性和没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来讲罚金刑也不是用一概而论可以使用的,但是监狱行刑中的拘禁刑从其适用性和效果来讲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更加容易实现公正。
3.监狱行刑的效益价值
我国监狱行刑的效益价值对犯罪人而言,就是在当下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犯人出狱以后降低犯人的再犯罪率,以及使犯人再社会化,即回归社会。
剥夺犯罪人当下的犯罪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价值。我们可以十分明显的看出,对于被拘禁于监狱中的犯罪人而言,监狱行刑将犯罪人拘禁于监狱中,剥夺其自由并且使之与社会的联系分开,那么在这段时间之内犯罪人是不可能在社会中犯罪的,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6%-12%的累犯被监禁,那么社会上的进攻性犯罪将可以减少16%-28%。也有一项犯罪学的研究结论表明了年龄与犯罪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年轻人比年纪大的人要更容易犯罪。那么可以这么想,如果将那些累犯率比较高的犯罪人在监狱中关押一段时间,使他们度过十分容易犯罪的“危险期”,那么社会的犯罪率就很有可能产生大幅度的下降。而且除了因个人做出危险行为而被拘禁与监狱中的犯罪人以外,有些犯罪人是因为组织犯罪,团伙犯罪。毒品犯罪等而被审判拘禁与监狱中的,将这些社会危险性很高的犯罪人拘禁于监狱中,也可以起到断绝其犯罪渠道,隔绝他们与其他没有被发现的犯罪人之间的犯罪联系,从而起到对社会的危害性降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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