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论与创新》:
二、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模式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模式存在一些误区,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误区,也有客观做法上的误区。
1.主观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纯粹误认。这里是说,完全没有认识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对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实际意义,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本科教学环节。这种观点通常与一种社会状况、也是人们的一种通常认知相关联,或者说以这种社会状况和通常认知是其理论渊源和基础:本科生不是搞学术研究的主体,甚至根本就不适合、不可能做科研,如主张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即是如此看法。显然,这种认识并不科学。首先,本科生是否适合做科研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取消与否本来就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放在一起相比较;其次,这种认识因部分或大部分学生在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而忽视甚至掩埋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不是回避、掩盖、取缔,而应该是找出问题的原因以及适当的解决办法。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纯粹误认当然也会导致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的错误认知。
第二,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认。通常来讲,毕业论文写作都安排在大四那一年的最后一个学期,而这个时候又是毕业生最忙也是最为重要的时期,法学专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人生中的重大问题。对于初学学术研究的本科毕业生而言,毕业论文的写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对学生就业和考研根本不产生直接影响”,在到了大四第二学期这一“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的最关键时期,学生当然更关注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就业与考研问题,至于毕业论文,如果学校不作严格要求,学生根本不会在毕业论文上下工夫,只求过关就心安理得,只能草率应付”①。对于一些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而言,为了毕业生的“前途”,毕业论文通常是位居其次、可以放松要求的。这种认识通常并不否定本科毕业论文,也不否认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但当毕业论文遇到就业、考研等事关毕业生前途的重要事项时,它就必须得一路开绿灯让路。
2.缺乏平时训练,意欲事半功倍
对大多数高校而言,法学专业课程的日常教学活动是缺乏学术论文的写作与指导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通常都是必修课,学期结束时,基本上都是以试卷考试的方法作为检验教学效果的基本手段,而不会采取写学科论文的方式。即使那些作为选修课的非主干课程多是采取写学科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对学生起到了一定的训练作用,但是这些学科论文完成并经授课教师批改后,又都是马上被束之高阁,进入学校的档案室被储藏起来,学生根本没有看到老师的评语、意见等并进行更正完善的机会。其后,对不同课程学科论文的写作则更多的是在反复地做些无用功。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多数老师是从课程出发,讲授本课程的知识,很少甚至不会进行学术论文包括写作方法、学术道德等多方面相关知识的传授。而这些恰恰是学生获得论文写作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平时的学习、积累、改进,毕业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自然会困难重重,难得章法。在本科学习的最后一学期,除去找工作、考研以及其他各种考试花费的时间,意欲在短促的时间内通过指导老师的临时指导而写出较好的毕业论文,其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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