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删减了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
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即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哪些行为既涉嫌违法又构成违纪呢?
这样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多,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就规定了若干典型行为。
针对问题,我们精心编纂了本书,收入了新旧条例内容,对既有79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法条阐释,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新《条例》,帮助掌握既违纪又涉法行为的处理,特别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的大背景下,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尽快突破案件,提供工作依据上的便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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