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的高标准和底线(HW)》:
比如,1999年至2006年,贺煜在担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理事长和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为承德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李某借贷款5632万元。李某为答谢贺煜的帮助,使贺煜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在李某的矿业公司拥有了100万元的股本金。贺煜还先后5次收受滦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12万元,为杨某在宽城农村信用社贷款1670万元;2次收受双滦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贿赂4万元,为李某在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00万元;收受承德某洗浴中心经理王某贿赂2万元,为王某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800万元。此外,贺煜违反有关规定在多家矿产企业入股牟取巨额暴利370万元。2007年4月29日,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贺煜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8月1日,经承德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贺煜开除党籍处分。2007年8月8日,经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研究,并报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德办事处批准,给予贺煜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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