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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担当底线与问责红线:《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7120650
  • 作      者:
    张福俭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言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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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福俭,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秘书长,《求是》杂志社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党的理论研究、出版工作和《红旗》《求是》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曾组织并参加多部党政干部教育类图书编写,多次参加大型文献纪录片的创作,并多次担任全国优秀纪录片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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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本书以《条例》贯彻党章为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以论述。指导各级党组织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本书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担起管党治党的责任提供理论参考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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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本条规定了问责的“目的和依据”。《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问责条例》,就是要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又一重要利器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又一重要的制度笼子,是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早在2009年6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次将“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它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再到彻查十八大前辽宁省委、省人大换届选举问题,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化、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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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上篇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章 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一、《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二、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三、《问责条例》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延伸阅读】
《问责条例》背后案例故事:多名“不担当”干部被问责
第二章 加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党的问责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加强党的问责工作的具体要求
【延伸阅读】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 明确主体和对象,分清责任论担当
一、问责工作应着力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二、厘清问责工作的责任对象,突出主要负责人
三、问责工作要分清责任,严守党的纪律
【延伸阅读】
以案释纪——从典型案例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纪重点
第四章 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
一、《问责条例》对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的明确规定
二、党的领导弱化不是一个小问题
三、及时弥补党的建设缺失的重要问题
四、全方位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难题
五、“六大纪律”是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
七、落实问责方式,着力解决能上能下问题
【延伸阅读】
亮起问责这张“名片”
第五章 及时宣布问责决定,确保决定贯彻执行
一、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要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
三、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延伸阅读】
严“问责”,还要重关爱
第六章 实行终身问责
一、终身问责擦亮问责利剑
二、终身问责必将开拓全面从严治党新境界
三、问责工作要以终身问责为常态
【延伸阅读】
用好《问责条例》这把“利剑”
下篇 相关党内法规选编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自2010年3月7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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