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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杨律师以案释法为你维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13292
  • 作      者:
    杨培国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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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培国,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善缘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善缘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发起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杨氏律师联谊会(律师联盟)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诉讼论坛”创意人、策划人、组织人,“中国诉讼论坛.2015”及“2016-中国诉讼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诉讼论坛网”(www.zhongguosusong.com)总编辑,中国泰山老母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华泰山老母文化网”总编辑,中国水浒学会理事。
  国内首位倡议设立“中国律师节”及向我国****建言制定宗教法的律师。曾创作《律政赢谋36》《四大名著与律师赢谋》《好律师的132条法则》《胜诉之道——律9币诉讼策略与实战案例》《中小企业上市之道——创业板与新三板实战指引》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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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目前,在全国的执业律师之中,杨姓律师占的比例大约是三十分之一。从中国律师的事业理想、职业责任、社会使命的角度说,中华杨氏律师与其他性别的中国律师一样,没有任何差别,正如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所有的中华杨氏律师都是中国律师的一部分,每一位杨氏律师都是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
  在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中,以源于后汉《杨震暮夜却金》,不受非义馈赠的“天知,神知,我知,子知”的廉洁品质,以及宋朝“杨家将”勇敢无畏、精忠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等构成的中华杨氏“杨家将”的精神文化,已经为历代的杨氏后人奉为为人处世的宝典;而且在不同的时代,中华杨氏后人都有许多功名卓著的著名人物,在为国家、为社会作着非凡的贡献。
  以中国律师队伍而言,许多杨氏律师也是享誉社会,为推动我国的律师事业发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着贡献。
  为了在中国律师界整合资源、合作共赢、相互提升,从2015年起,杨培国律师受全国各地杨氏宗亲会、中华杨氏联谊总会以及全国各地各种律师联盟的启发,首倡由全国各地的杨氏律师组建“中华杨氏律师联谊会(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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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中华杨氏人才辈出,由十位杨氏优秀律师共同创作的《杨律师以案释法为你维权》,诠释了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成功经验与谋略智慧。
  ——杨华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魂》杂志主编)
  
  ★这是我国首本由同一姓氏的几位律师撰写的律师代理实务著作,本书在形式上是创造,在内容上是创新,值得向全国诉讼律师与案件当事人推荐阅读。
  ——杨国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原常务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
  
  ★律师职业需要合作与创新,本书展示了律师前所未有的合作共赢与创新成果,不仅展现了中国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而且揭示了中华杨氏优秀律师的文化内涵。
  ——杨万海(中华杨氏联谊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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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杨律师以案释法为你维权》:
  为证明其主张,戴维营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
  (1)非全日制协议及保洁工工资签收条,证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戴维营公司招用陈某枝为保洁工并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900元;
  (2)发票,证明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戴维营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洗涤费25150元,与盘实洗涤有限公司不存在洗涤毛巾的业务关系。
  汪某对戴维营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汪某认为,戴维营公司经营美容业务有三家分店,汪某工作的延安西路店是其中一家分店,该处仅有汪某一名保洁工。汪某并不认识陈某枝,陈某枝可能是其他分店的保洁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戴维营公司提供的洗涤费发票无法辨认收款人是谁,而且发票是在2012年8月30日出具的,无法否认戴维营公司与盘实洗涤有限公司之间的洗涤业务关系。同时,汪某表示,戴维营公司支付工资均通过现金,由戴维营公司提供工资签收单让汪某签名,该工资签收单在汪某签名后由戴维营公司收回。三、法院裁决静安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是否填写“登记表”或“报名表”,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是否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结合本案,首先,汪某提供戴维营公司的工作服证明在戴维营公司处担任保洁工,戴维营公司予以否认,戴维营公司认为该服装系赠品,并非戴维营公司的工作服,但戴维营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其次,汪某提供流水记录单证明其工作内容包括戴维营公司处毛巾洗涤的交接工作,而戴维营公司予以否认,认为毛巾洗涤由其他单位承接。法院认为,戴维营公司仅提供发票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而且该发票的出具单位无法辨认,发票出具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更没有相关协议、合同等相互印证。相反,汪某的陈述与冯某出具的证明书相互吻合,法院对戴维营公司辩称意见难以采信。再次,汪某提供万某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到戴维营公司处应聘的经过,该陈述与法院到上海协帮家庭劳务介绍服务社核实的情况一致。最后,汪某提供了其与店长魏某、潘总、法定代表人妻子、员工胡某某、大楼保安的录音谈话和录像,以及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汪某与戴维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静安法院认为,在汪某与戴维营公司均否认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汪某的陈述更接近客观事实,法院采信汪某对本案事实的陈述,故法院确认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8月14日汪某与戴维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汪某的工资标准,汪某认为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另有房贴200元和饭贴200元。法院认为,汪某自述的月工资标准远低于2011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4331元,同时,结合汪某“做六休一,每天工作10个小时”的实际情况,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符合本市保洁人员的市场交易习惯,法院确认汪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另有房贴200元和饭贴200元。
  关于汪某的三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基于戴维营公司未与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戴维营公司应支付汪某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8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73.56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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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我们是中国律师队伍里的“律师杨家将”

第一章 杨律师以案释法:民商案件
案例1 北京远大有限责任公司与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北京国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瑞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丰盛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关于房地产开发中的股权问题
案例4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5 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一第三人否认代为出借人给付借款
案例6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7 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杨律师以案释法:刑事案件
案例1 王某明合同诈骗案实现减少罪名辩护
案例2 孙某莉受贿案成功实现减少事实辩护
案例3 多年冤狱无罪释放 庞某祥终获清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庞某祥抢劫无罪辩护成功案
案例4 于某达涉黑犯罪案件辩护
案例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之辩
案例6 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7 刑事案件中罪名的变更对处罚的影响
案例8 儿媳是故意杀死婆婆,还是虐待婆婆致死

第三章 杨律师以案释法:行政案件
案例1 张玉梅经营用房征收案
案例2 王佳丽、张玉华等与J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案
案例3 李小明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例4 房屋保卫战
案例5 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砂

第四章 杨律师以案释法:诉讼谋略
谋略1 民商案件代理谋略
谋略2 刑事案件辩护谋略
谋略3 行政案件代理谋略——审查行政机关证据的合法性是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切入点
后记“杨律师”是我们所有中华杨氏律师的统一称呼
附录中华杨氏律师联谊会(律师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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